如遇电梯故障 保养单位须30分钟内现场施救

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将投入使用10年以上且故障频发以及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老旧电梯,纳入安全评估范围,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电梯报废或者继续使用的依据。

  (深圳之窗)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根据该《条例》,发生乘客被困电梯的故障后,电梯使用单位要对被困电梯乘客立即实施救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在30分钟之内赶至现场施救。

  《条例》指出,电梯使用单位如对被困电梯乘客未立即实施救援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自收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之时起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处以两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应许可实施部门依法撤销许可。

  《条例》对电梯使用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及电梯乘客都规定了具体的职责、义务,将电梯的生产、使用、安装、日常维护管理、安全管理以及乘用的各环节都纳入安全管理。根据《条例》,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指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专人管理电梯,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和应急呼救系统并保障有效使用,将安全提示、警示标志以及服务、投诉电话公示于电梯显著位置,发生影响电梯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或者故障时立即暂停电梯使用并将停用情况公示。

  《条例》指出,电梯、起重机械由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负责,至少每30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记录存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装备,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自检;实行日常维护保养昼夜值班制度,确保能够即时受理故障报告。

  尤为引人关注的是,针对国内老旧电梯缺乏退出机制且现行检验检测制度难以解决其故障频发的问题,《条例》借鉴重庆等地的立法经验,规定了电梯安全评估制度。将投入使用10年以上且故障频发以及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老旧电梯,纳入安全评估范围,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电梯报废或者继续使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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