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

提要:近日,据记者从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了解到,经过三审,《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上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今冬黑龙江省可以应用新的供热条例了。

    来源:电采暖网

  近日,据记者从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了解到,经过三审,《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上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今冬黑龙江省可以应用新的供热条例了。

  室温不达标可扣热企保证金给居民

  新供热条例规定,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要求所有供热企业都要交纳0.5%-3%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一旦供热单位出现供热温度不达标,又拒不给居民退赔的,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在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居民用户支付。同时规定保证金被扣缴后,供热单位须在30日内补齐。

  未实行热计量用户热费可先交一半

  新供热条例规定,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可以选择分步交热费,即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

  新供热条例规定,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用户应推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核定。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

  新供热条例规定,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申请停热提前30天须向热企交费

  新供热条例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新供热条例指出,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供热单位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三种情况下居民不得申请停热:非分户供热用户;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情况。

  新供热条例规定,停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收取标准由各市、县政府确定。参与新供热条例审议的黑龙江星辰热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苍松解释说,之所以有这条规定,主要考虑到即便居民不用热,供热单位的供热设备设施同样要预留维护,如供热管道等,对供热单位而言,同样要面临折损等成本。

  小锅炉并热网居民不交并网费

  新供热条例规定,在实施并网过程中,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网费)。

  部队、学校、大型企业厂区等采用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制定。

  室温有异议主管部门免费测温裁定

  新供热条例规定,今后测室温居民不必自掏钱,供热管理部门可免费测温。

  新供热条例规定,用户室温低于规定18℃或合同约定温度的,可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到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无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在24小时内改进。如果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居民用户可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24小时内到现场免费测室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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