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供热不达标双倍退费

从供热主管部门获悉,他们也采取了三方测温等制度,确定居民室温不达标后,将热费退还给居民。无论是停热超过48小时,还是温度不达标及弃烧、弃管的,只要责任在供热单位,当供热单位不予退赔时,均可在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今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新条例最吸引市民的一条就是“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的,分三种情况退还30%—100%热费”。

  从供热主管部门获悉,他们也采取了三方测温等制度,确定居民室温不达标后,将热费退还给居民。热费退还时间为供热期结束的一个月内。无论是停热超过48小时,还是温度不达标及弃烧、弃管的,只要责任在供热单位,当供热单位不予退赔时,均可在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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