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保卫幸福 嫁富二代不如找潜力股

提要:本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中,“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等规定引起广泛热议。

  近日,在蓉城各大业主论坛及QQ群中,已经购了房的业主们对“解释”的争议持续升温,丝毫不逊色于这两天的秋老虎。一些业主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而“鼓励彻底AA制”也被大家戏谑为“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不过,还有人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首选由“富二代”变成情投意合的“潜力股”。

  众业主热议

  支持的反对的各有说法

  “现在可好了,这最新解释一出,不就安了咱爹妈的心了吗?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儿,给女儿买房女婿没份儿!所以啊,单身青年们,单身青年的爹妈们,非共同买房的已婚人士们,福音来了!”

  12日下午3点,《婚姻法》新解释的消息刚一发布,网上网下就炸开了花。晶宝·维吉尼亚业主“苦命大小姐”在成都业主论坛上发帖称,看着这条《婚姻法》的最新消息,心里暗暗大笑———“作为单身青年的我们,房子是父母给买的很普遍吧?即使不大,婚房还是基本出发点吧?首付家里给,月供是自己和父母一起在还也是常有的吧?和自家爹妈当然不计较了,但以后结婚成小家之后,就家家都有一本经了……小日子过得美满还好,万一出个啥纰漏闹分手离婚的,按照以前的《婚姻法》,这一方父母给孩子买的房就得乖乖分一半出去,赔了夫人又折兵不是?”

  “苦命大小姐”的这一番话,顿时引来众多业主热议。“很欣慰,对我们这些一穷二白的好青年来说,这是个好政策。”一位网友对《婚姻法》的新解释表示支持,“男的付钱买房子,女的结婚坐享其成本来就不公平。难道结婚就为了得到房子吗?”

  当然,也有网友对新解释表示了质疑:“结了婚就是一家人了,还分这么清楚……一点都不促进小家庭的温馨建设”;“那首付是父母给的,按揭是夫妻一起交的,只归一方的话,另一半岂不还是吃了亏?那以后谁给的首付就让谁单方面负责按揭好了”;“说实话,我现在都不敢和老公闹矛盾了,因为房子是他买的……”

  此外,《婚姻法》新解释也成了各业主QQ群里的热门词汇。优品尚东业主“peng~peng”认为,新解释可能会刺激一些年轻人在婚前就考虑到这些问题,“但婚前婚后就把小算盘打得如此精细,婚姻还有意义吗?”卓锦城一位女业主则在QQ群里发表观点称,她始终相信出轨的男人比骗财产的女人多,家庭里面女人奉献的比男人多,“婚姻法新解释最好加一条:房子是谁的,那谁来照顾打扫!”

  婚姻法新解释

  引发未来婚姻三大猜想

  男方买房女方买家电、男方首付共同月供……很长一段时间,“男女AA制”已经成为不少准新人的“分工合作”惯例。然而,随着《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些以往的观点可能将发生改变。除了争议,网友们还针对《婚姻法》新解释做出了“大猜想”———

  猜想1:会有更多的夫妻在房产贷款上AA制,各自负责婚前或者父母出资购房后的按揭还款,不再由收入较高的一方来担按揭“大梁”。因为新解释中对婚前财产是明确作了规定的: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猜想2:“伪裸婚”或将流行。伪裸婚,就是假装裸婚。高房价时代,很多年轻人买不起房,但他们的父母却有这个能力。按照新解释,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会有一些家长在儿女结婚后再出资为子女买房。这样,结婚的时候两人是没房子的,也就是伪裸婚。

  猜想3:未婚同居将增多?在近几日的微博和论坛里,许多网友都有这样一种观点:这房子分得这么清楚,干脆不结婚,就同居算了。“新解释对婚后房产的界定引起争议,并不是因为涉及男女平等,而是把婚姻当成了利益博弈,楚河汉界划得一清二楚,把家庭当成了生意场,经济财产凌驾于爱情、亲情、人伦之上。若如此,你干嘛结婚啊,同居足够了!”一位网友说。

  成都商报记者 李天啸

  新闻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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