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争宅基地房闹上公堂 称没承诺父亲住新房

  老父要求拆新还旧被驳回 法院:家庭成员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儿子拆掉了宅基地上原有的老屋建起了新房,却没有腾出房间给年逾八旬的父亲与母亲居住。一怒之下,老父将儿子告上法院,认为自己才是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人,要求儿子将新房拆除,并将老屋恢复原状予以返还。昨日,记者获悉,本案经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涉案父亲的诉求。

  父子争宅基地房闹上公堂

  现年83岁的花都老伯黄某和妻子徐某生育了儿子黄某洪。1986年,24岁的黄某洪结婚后,和妻子一直住在花都一套56平方米的泥砖房里,该房是宅基地房,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黄某。2009年,黄某洪再婚后,与第二任妻子继续住在该套泥砖房中。2013年9月,黄某洪将泥砖房拆除,重新建造了一套一层楼的砖混结构房屋,面积约80平方米。

  但令黄某夫妇没有想到的是,儿子新房建好后却没有腾出房间给他们两老居住。据黄某称,多年来,他和妻子还有孙子一直住在56平方米的泥砖房内。2013年,因为政策规定,对拆建房屋可以获得3万元的补助,为此儿子黄某洪才将旧房拆除后建新房。可是,当初儿子黄某洪明明答应他们,等新房建好后将其中两个房间提供给他们居住。孰料,房子建好后儿子竟然反悔,导致他们夫妇和孙子现在没有地方可住,只能租住在其他地方,生活十分贫困。

  黄某认为,自己拥有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儿子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 将儿子告上法院,妻子徐某作为黄某的委托代理人帮忙打官司,要求儿子停止侵权,将新房全部拆除,并重新建一套56平方米的泥砖房返还给他们。

  儿子声称没承诺父亲住新房

  面对父母控诉,黄某洪辩称他从来没有承诺过要腾出新房给父母使用,况且涉案旧房已拆除重建,不可能返还。黄某洪称,之前的旧泥砖房是危房,为此政府才补助他3万元拆旧建新,且建房的钱大部分都是妻子向外借来。

  黄某洪还称,涉案房屋本就归他所有,因为在1986年他结婚时,父亲就已将涉案房屋分配给他居住。按照当地习俗,儿子结婚时所居住的房屋以后就是由儿子继承取得。此外,父母并非没有其他房子可住,早在2008年,父母就建有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供居住使用,且父亲还有一套旧泥砖房,政府也给了父亲3万元的拆旧建新补助,但父亲却没有拆建。另外,父亲还有100平方米左右的宅基地尚未利用。

  对此,黄某解释称,目前他和妻子以及孙子三人只有那套三室一厅的房子可住,但这房子是他向经济社承租使用,每年需支付350元租金,此外另一套泥砖房属于危房,无法居住。虽然政府曾补助3万元用于拆旧建新,但由于自己年老体弱,没有能力建新房。至于黄某洪提到的100平方米宅基地,这属于另一个儿子所有,由于另一个孩子在外地工作,该土地至今没有建房屋。

??法院:

  判决驳回父亲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黄某洪建造及占用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父亲的宅基地使用权。

  首先,我国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由集体分配给集体成员的建房用地,即宅基地实施按户分配的原则。而涉案房屋所在宅基地虽然只登记在父亲黄某一人名下,但实为家庭成员共有。考虑到家庭成员至今未对涉案宅基地进行分配,未进行分家析产,因此涉案房屋仍属于家庭共有。

  另外,儿子黄某洪拆旧建新的行为是在父亲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只是由于后来双方产生纠纷,因此父亲才要求黄某洪拆除涉案房屋,但涉案房屋拆旧建新的款项除部分由村里补助外,其余全由黄某洪出资,黄某洪的支出已物化到涉案房屋中。

  为此,父亲黄某认为涉案房屋归他个人所有,要求儿子返还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焦点:

  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理解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处理焦点主要在于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理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盖自己居住的住宅的权利,宅基地所有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经济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即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农村一个家庭户的所有成员,即该家庭户的每一个成员均为该家庭户所拥有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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