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某市民从物业公司买房 麻烦缠身17年
东方今报新乡讯 “等了17年,我的购房诉讼案终于有了结果,法律是公正的。”1月26日,78岁的新乡市民李嘉儒拿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告诉记者。他1994年签了一份购房协议,至今不仅房屋没有交付,购房款也没影了。从1998年,经历了立案、判决、再审、终审,终于在今年1月6日他拿到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书。□记者 刘素云
1993年10月15日,新乡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新乡市胜利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彭女士签订一份联建协议。物业公司在彭女士旧宅院内建三层楼一栋,建成后一层归彭女士,其余房屋归物业公司。联建协议签订后,物业公司即开始组织施工。
1994年11月1日,房屋一、二层主体工程尚未完工,物业公司又与李嘉儒签订售房协议一份,并经新乡市公证处公证。李嘉儒分三次交购房款29307.24元。然而,建房至一、二层主体完工时停工,之后物业公司负责人周世成不知去向,彭女士遂自行出资完成剩余工程后占用了房屋,双方至今未清算合作建房的账目。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由于物业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格,没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其与李嘉儒签订的售房合同是无效的。物业公司应返还李嘉儒已预交的房款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在物业公司与彭女士合作建房账目未清算情况下,彭女士应当与物业公司及其负责人周世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2014年6月13日,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返还李嘉儒预交购房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益赔偿损失。
随后彭女士上诉请求改判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1月6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彭女士确系合作建房的受益人,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编辑 李佳)
【新乡买房就找大波】微信号:155 6025 4088 欢迎加好友,随时接受免费咨询!
【新浪乐居购房QQ交流群】175183848/102821814 聚众人智慧分享经验解答疑问!
【新浪乐居看房团QQ交流群】259014010 买房跟团走 团购省钱省心又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