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朋友过户丢了房,这些冤大头要小心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临近了,南都记者了解到,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中介公司违规或不规范行为成为近期的投诉重点。
南都记者发现,在所有投诉中,以投诉中介公司存在违规或操作不规范的行为占比最高,主要包括对交易税费、贷款额度等作虚假承诺,代办个税或社保缴交证明,未获买卖双方同意而擅自制作网签合同(锁定房源)及未经业主委托擅自发布房源信息等情形,而下面这些最为冤大头的交易问题,千万不要犯。
??1.委托朋友办理过户丢了房
去年3月上旬,业主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买家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张某的房产证到4月才满5年,双方为减免税费,遂在该合同中约定买家王某届时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3月下旬,张某因急事须出国,遂委托朋友李某与买家王某进行产权过户,并办理委托公证,委托李某全权负责后续交易手续。
4月,李某由于自身债务问题,私下将该房屋抵押给某金融企业。但是,李某由于资不抵债,选择逃匿,导致该物业被法院查封及买家王某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2月,张某回国后,得悉房屋被法院查封,买家王某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提醒办公证委托应限授权范围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业主应当尽量亲自办理收取房款、产权过户、交付房屋等手续。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业主在办理公证委托时,应对授权范围进行限制,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授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对授权时间进行限制,约定具体的时间;对授权范围进行限制,如受托人的代理事项中包括哪一些;对交易对象进行限制,如在授权文件中注明代理人只有在与特定的买家进行交易时才有权代理。总之,要尽量避免全权委托的形式。
??2.不知名下有房,5万定金被没收
在广州打拼的杨某户口在外地,在离开前公司时不被批准,理由是当时该公司出资为杨某购买A物业供其居住,且该物业登记在杨某名下。于是杨某与该公司领导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全权委托该公司以100万元出售A物业,售得房款双方平分。”
去年3月1日,杨某收到该公司通知表示A物业已出售并收到转账的50万元。5月1日杨某通过某中介公司就天河区某物业与业主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未料在交易过户时,房地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杨某名下已有一套物业,不能再次购房。经调查得知,由于二手房交易市场冷淡,原任职的公司未能成功出售A物业,就将其作为宿舍供公司员工居住,而向杨某转账的50万元为预先返还的房款。
提醒可合同约定交易不成如何处理
在购买物业前,应注意核实自身的购房资格,特别是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应通过前往税务局或人社局查询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缴纳的情况,以及前往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自身名下物业的情况。同时,也可事先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若由于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不能履行的处理方式,从而减少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3.妻卖夫房,交易不成赔双倍定金
周女士打算将丈夫李先生继承所得的物业予以出售,去年4月13日,通过某中介公司,与买家张某就该物业协商交易。周女士认为该物业为夫妻共同财产,她应有处分房屋的权利,且其丈夫李先生在回国后予以补签合同。其间,周女士还向张某出示了与李先生的结婚证。当天周女士与买家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买家张某支付的定金。
事后,李先生与周女士发生争执,拒绝补签合同,交易不能履行。买家张某无奈之下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该物业为李先生一人继承所得,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业主李先生签名,也并未委托周女士。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周女士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提醒一人继承所得不属共同财产
本案中,该物业为李先生一人继承所得,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周女士未能证明其已通过业主李先生的授权委托取得对物业的处分权,且其与买家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未得到业主李先生的追认,最终导致周女士因无处分权而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在接受委托办理交易手续前,应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协议。
??4.记错房产证登记时间,要缴营业税引纠纷
去年1月,张某打算购买婚房,通过某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位于广州天河某物业,并与业主协商以180万元成交。由于业主李某未将房产证原件带在身上,当时凭自己的记忆,房子于2005年购买,房产证应过5年。同日,买卖双方对此交易达成一致意见,就该物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各付各税。
但在交易递件时,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因房产证登记时间是2011年,尚未满5年需缴纳营业税。原来是业主李某错将建筑时间(2005年)记为登记时间。李某认为营业税费(约10万元)过高,遂反悔提出取消交易,买方张某予以拒绝,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李某继续完成交易过户手续。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买方张某主动表示,多付2万元,双方各付各税完成交易。
提醒交易前查明房产信息
业主在出售物业前,应查看清楚房产证上记载的登记时间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买家签合同前,应要求业主提供交易物业的房产证与契税完税证明,查看登记时间,或者前往房地产登记部门与税务局咨询交易物业的涉税情况。
5.抛开中介私下成交付违约金2 .5万
去年5月20日,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介绍,看中越秀区一物业,并签订《房屋买卖确认书》,约定“张某在验看过本房屋后一年内,张某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张某有关联的人,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该中介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本物业买卖交易的,张某应向该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次日,该中介公司联系张某与业主李某一同商谈交易内容时,买卖双方发现彼此为中学同学。于是,张某为逃避支付中介服务费,就与业主李某私下成交。事后,该中介公司发现后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被拒绝后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业主李某是独家委托该中介公司进行放盘,张某通过该中介公司获悉信息。经调解,张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2.5万元。
提醒约定了禁止“跳单”莫毁约
本案中,该中介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的性质,其中约定了禁止“跳单”的条款内容。在通过中介公司购房时,购房者应事先对需签字的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审核,且在获悉相关房源信息后,不应为逃避中介服务费而与业主进行私下交易。若认为中介服务费过高,可与中介公司或经纪人进行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