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提示:过期补办停供需承担采暖费和滞纳金
提要:经过近30天的运行,大连市供热工作已经进入平稳阶段。针对这名网友的情况,无论是公建还是民宅,如果不是独立的公寓或者是未分户的情况下,这个供暖期是无法办理停供的。
来源:大连天健网 经过近30天的运行,大连市供热工作已经进入平稳阶段。11月25日,市民林先生通过民意网咨询,因为工作关系、自家的公建没有及时办理暖气停供,现在还可以补办停供吗?对此,记者咨询市供热办了解到,《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说明:采暖系统未分户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于9月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用热协议;用户需一次性向供热单位交纳拆除、安装供暖设施的材料、人工费,费用为每处裸露立管80元(包括恢复用热费用),每户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400元,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采暖系统已分户的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于10月2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用热协议,供热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开关阀、材料、人工等费用。暂停用热的期限原则上至少为1个采暖期……而且在居民办理停供手续时,双方签订的《停供(用)热协议》中也注明了该事项。
针对这名网友的情况,无论是公建还是民宅,如果不是独立的公寓或者是未分户的情况下,这个供暖期是无法办理停供的。如果已分户的用户逾期未办理停供手续,至交费截止日也未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供热至11月15日,如用户仍未交费应停止供热,但在这期间所产生采暖费和滞纳金由用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