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板显示触摸屏玻璃一期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省人民政府 [2013]政国土字第1766号征收土地审批单和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3]第26号《征收土地公告》,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对被征地单位邵阳市双清区云水乡砂塘村的征地补偿进行登记复核,拟定了《邵阳市平板显示触摸屏超薄超强电子玻璃一期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及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执行,现将《邵阳市平板显示触摸屏超薄超强电子玻璃一期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规定的Ⅰ区补偿标准执行。
地类名称 | 水田 | 旱土 | 水塘(兼养鱼塘) | 园地 | 林地 |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元/亩) | 55000 | 44000 | 55000 | 44000 | 33000 |
二、青苗补偿费按湘政函[2010]29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水田1800元/亩、旱土1200元/亩、水塘1800元/亩、园地二类6300元/亩、园地三类5400元/亩、灌木林200元/亩、成片林地4000-6000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和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计算,由用地者预支付给市国土资源局,再由其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单位。
四、农业人员安置:货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