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避限购借名买房 房没到手钱财“失守”
“限购令”出台后,部分购房人受“限购令”影响不具备购房条件,但又想买房怎么办?一些人采取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试图通过借名购房、虚拟债权债务关系、虚假赠与等方式来达到购房目的。昨日,罗湖区法院就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最终,购房者不仅被告上法庭,还因败诉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诉讼费用。
据介绍,2011年2月12日,赵某惠与代某芬签署了《地产买卖合同》,将位于罗湖区文锦中路名都大厦某房产转让给代某芬,房屋建筑面积为45.11平方米,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45万元,定金为人民币2万元;同日代某芬支付了定金2万元和水电押金5000元。
之后赵某惠与代某芬、代某签署了《买方主体变更确认书》,以及同银行签订《二手楼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根据协议,原、被告双方自愿将房产交易资金人民币21万元委托银行进行监管。此后,由第三人代某将房产过户给代某芬。但在办理过户过程中,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退文,过户手续办理不成功。
因为过户的问题产生纠纷,赵某惠主张解除合同,代某芬对此并不同意,要求由其寻找其他有购房资格的人员继续履行合同。最终,赵某惠将代某芬告上法庭。
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芬是非深圳户籍,名下已有一套房产,不符合限购条件。与原告签订合同后,以第三人名义办理过户,遂判决解除赵某惠与代某芬签订的《地产买卖合同》,赵某惠返还代某芬定金人民币2万元,深圳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赵某惠水电押金5000元,同时驳回赵某惠和代某芬的其他诉讼请求。罗湖法院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市中院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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