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加商品房用地供应量。2017年以前全市城镇商品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每年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其中中心城市规划区商品房用地供应量每年不低于600亩(含城中村改造项目平衡出让商品房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土地供应稳定、均衡、合理。
二、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和价格申报制度,对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同地段或周边同品质在售楼盘价格的商品住房项目,由物价、住建部门进行成本认证,认证结果向社会公布。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住建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三、抑制投机性购房需求。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监督管理。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四、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按城镇化率每年增长2%的幅度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明后两年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总量不少于3万套,其中限价房建设规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保障房总量的60%。市区保障房建设规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全市保障房总量的60%,同时要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到“十二五”末,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不低于20%。
五、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预期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舆情监测,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
20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