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管理 执行到户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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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出租屋出租人的电费收费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市政府近日出台了《东莞市加强出租屋电费管理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 案》)。该方案明确了实施范围、内容及时间,规范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租屋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电费行为,从2014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

  出租屋用电户执行终端用户价格

  《方案》明确,出租屋用电户执行终端用户价格,出租屋总分表用户享受同等用电权利。 

  对于出租屋已经实行一户一表的,该方案要求执行我市住宅到户电价。

  对于实行总分表用户、一表多户计量方式的,该方案也要求执行到户价格。也就是说,出租屋出租人向总表之后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终端用电单价(即出租屋总表电费总额÷总表用电量)×分表实际用电量。

  据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如果出租屋属城乡居民自建多、高层住宅的,可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执行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统一提高0.037元/千瓦时。

  规范出租屋总分表之间收费行为

  《方案》要求,出租屋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损耗、公摊或分摊等费用,应当计入出租屋租金或单独收取,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

  “如果采取单独收取方式,应该按照公开、公平和简单易行的办法合理分摊。”该负责人表示,具体操作有三种:一是据实分摊,根据总分表之间损耗、公摊等实 际费用,按电量合理分摊;二是定额收取,租赁双方根据总分表之间损耗、公摊等费用情况,约定一个具体收费金额;三是差率收取,以我市住宅到户电价和分表用 电量为基础,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总分表之间损耗、公摊等费用的具体差率,按差率收取相关费用。

  该负责人强调,“假如并没有在租赁合同中具体约定采取单独收,一律不得收取。”

  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

  《方案》明确,除了电价,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损耗、公摊或分摊等费用以及其他与用电量密切相关的费用,出租人需要同时收取的,应当明码标价,按规定样式在出租屋醒目位置公示,并在收费凭证上单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不得直接计入电价。

  对于方案的实施效果,我市将加强监督检查。市物价局会同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在劝导期内积极做好指导工作,督促出租人按规定规范收费行为。

  劝导期结束后,要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加强对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电价、违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价格秩序

关键词:宏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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