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用地被划成停车位出租 物业:是合理收费

  日前,家住张店恒润园小区4号楼的李先生向本报反映,他所在的小区物业占用公共用地划定停车位并收取车位租赁费,与物业接洽时,物业称这是合理收费。

  据了解,李先生去年10月份搬入恒润园小区,楼下划定的停车位并未收费。不久之后,物业公司将车位出租,按720元/年标准收费。李先生及一些业主认为,物业对小区公共用地收取租赁费是不合理的,侵犯了小区业主们的权益。

  “我们小区没有地下车库,从前都是车辆乱放,停车位谁早来了谁占用。现在物业把停车位上锁,往外出租,有些有车的业主不想租,只能把车放在路边。我们认为这是业主的公用停车场,物业没有权利单独划出来往外出租收钱。”李先生说。

  对此,记者采访了恒润园小区物业公司的经理于先生,于先生称,小区的车位是开发商之前已经规划好的,在规划局都有备案,并没有占用公共绿地。根据《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在标准中,像我们小区这种露天停车位,政府指导价是150元/月,我们现在只收60元/月。”

  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的刘延伦律师称,遇到这种情况,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停车位的设置符不符合规划,二是符不符合物价局的收费标准。只要停车位的设置符合小区规划,并且符合物价局的收费标准,那么物业公司收取这部分费用就是合理的。(见习记者 唐宁 记者 张汝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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