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节约集约用地"多管齐下" 恶意囤地炒地要严处
针对大量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陆续上马、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济南将通过引入土地指标竞争分配机制、明确工业用地门槛、加强对闲置土地预防和监管等系列措施,“多管齐下”坚持走节约集约用地之路。
工业项目比房地产项目更浪费土地
相关统计显示,目前,我市有的项目亩均投资强度高的超过1000万元,低的还不到10万元,对经济的拉动和对财税的贡献形成百倍甚至更大的差距;有的园区还存在土地闲置现象,没有经济效益可言。日前,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各县(市)区选取部分项目,进行土地市场和项目建设情况分析,发现房地产用地因土地取得成本高、劳动和资金密集度大、产出效益高,土地利用率普遍较高,但工业用地由于取得成本低,单位用地面积投入产出效益较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度不高,因此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关键在于工业用地。
为此,我市出台《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试行)》,从产业政策、用地规模、规划用地条件、投入产出强度、开竣工时间等五个方面明确了工业用地门槛,第一次明确了工业土地利用的规模限制,明确作为招商引资主体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为工业项目集约用地的第一责任主体。
今后,我市将建立重大项目用地评价制度,对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面积超过200亩的,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提出用地意见。“当初调研时,有人曾提议200亩的用地标准提高到500亩,但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些开发区并没有用多少地,依然发展得很好,有的项目只用几十亩地,但产出效益非常高,因此还是坚持严格用地标准,避免过去那种粗放用地,动不动几百亩、上千亩的情况。”对重大项目的用地标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介绍了相关规定的制定背景和经过。
对于“寸土寸金”的建设用地来说,闲置土地、囤积土地是严重的浪费。为此,《实施意见》第一次明确项目开竣工时间,较原来仅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开竣工时间的方式更有利于社会监督。一般项目在供地后一年内开工,两年内竣工,重大项目可三年内竣工。超过期限的,企业应提前30日提出延建申请,但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按期开竣工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今后,我市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加强对各区、各开发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情况的考核,并与分配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直接挂钩。将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对财政收入年度贡献指标、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工业项目开竣工履约情况等纳入考核内容。
土地使用权人恶意囤地炒地要严处
据介绍,当前,一些市场主体闲置土地、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或者违法占用耕地等现象依然存在,从全市已供地建设项目情况来看,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供地的项目,开工率只有30%。为此,我市要求坚决执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一步细化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处置措施、处置程序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加强源头预防和综合监管,坚决防止土地闲置现象,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据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介绍,《办法》对闲置土地作了比较清晰地界定,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尚未动工开发的,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二是已动工开发但未达到要求的,即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为加强对闲置土地的预防工作,《办法》特别强调,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人违反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在依法处理完毕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此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据悉,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明确了专项清理的基本原则、范围重点、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对清理发现的闲置土地,将分类采取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盘活、最大限度地用好宝贵的土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