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各相关土地权利人:
    因实施恩施城市防洪工程,决定修建龙家山至红江桥段的亲水走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经恩施市人民政府批准,拟收回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规划与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
    1.土地使用者:陈国平,土地证号:恩市国用(2005)字第03002号,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面积259.47平方米。
    2.土地使用者:刘业茂,土地证号:恩市国用(2000)字第03073号,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44.46平方米。
    3.土地使用者:吴中余,土地证号:恩市国用(2011)字第012103号,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11.98平方米。
    4.土地使用者:罗永权,土地证号:恩市国用(2000)字第03072号,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71.18平方米。
    5.土地使用者:罗永灿,土地证号:恩市国用(2005)字第03071号,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53.42平方米。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收回补偿由恩施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落实。
    三、上述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应及时解除抵押合同,并向我局办理注销土地抵押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收回范围内的土地不再办理转让、抵押、土地登记(本公告要求办理的注销登记除外)等手续。
    四、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1)自本公告之日起,上述土地权利人不得再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上述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书到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有关事宜,并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3)逾期不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补偿后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收回土地使用权实施主体:恩施市国土资源局


恩施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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