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院不准再参与违建非诉强拆

  据媒体报道,4月2日,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强调,除非经过诉讼程序,法院不再参与针对城乡建设规划中涉及违章建筑的强拆执行。这一解释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在这份名为《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因此,对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法院不应受理。

  就《批复》的适用,最高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强调,应严格区分是否经过了诉讼程序,以及行政机关有无行政强制执行权。

  根据中国当前法律,“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具体规定不尽相同。如《城乡规划法》和《水法》等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而《土地管理法》和《环境保护法》则规定强拆应向法院申请等。

  因此,《批复》重在解决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相关问题,对于其他领域,行政机关若无强拆的行政强制权,申请非诉执行的,法院依然应该受理。

  上述负责人同时强调,地方各级法院要坚决排除各种不当干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公正审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并及时清理已受理的相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法院公告,《批复》将于2013年4月3日施行。

  强拆执行案件集中在城乡建设规划领域。

  新闻背景

  当前,强拆执行案件主要集中在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违法建设,和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行为。《批复》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行政拆迁领域的行政强拆制执行行为,并切实体现司法监督的过程性、事后性和中立性。

  据最高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介绍,《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对于拆违如何适用法律,特别是如何确定拆违主体,一些地方在理解上存在不少分歧。个别基层法院甚至积压了上千件由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涉及拆违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这部分案件不仅数量多,处理难度也大。不少法院在案件受理、执行方面还承受着来自地方的某些压力,需要最高法院及时作出统一规范。

  对于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拆违主体,特别是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拆除行政决定的,实践中长期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认为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也可以启动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另一种认为法院依法不应受理相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上述观点在一些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存在争议,这也是地方法院迫切要求厘清的法律适用具体问题。

  2012年12月10日,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问题的请示》后,最高法院先后在北京、浙江、湖南等地法院进行了调研,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发函征询意见,最终于2013年3月讨论通过了上述《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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