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一开发商拒绝明示房屋公摊面积明细 业主将其告上法庭

  因要求开发商明示所购房屋公摊面积的明细遭拒,市内一小区业主曹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院。3月11日,秀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开发商书面告知曹女士所购房屋的公摊面积的具体部位及明细面积。

  市民曹女士在铁西中心广场2栋有一套商品房,是她向中国房地产开发桂林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购买的,双方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曹女士获得房产证后,该证载明建筑面积109.9㎡,含公摊12.85㎡。

  曹女士认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公摊面积数据过于笼统,作为消费者,应享有对公摊面积明细以及对共有部位构成的知情权。经多方查询,她未能得到她想要的答案,要求开发商明示公摊面积明细,但对方迟迟未能出具。

  为此,去年12月,曹女士将中房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中房公司书面告知其所购买住宅的公摊面积的具体部位和明细面积。

  中房公司方应诉后表示:“测绘中心给我们的结果报告没有说明,所以我们无法提供。”

  秀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内容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为满足生活所需而购买房屋,属于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此规定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关系。本案中,曹女士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所购买房屋公摊面积详情的知情权,中房公司作为经营者有告知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要求中房公司书面告知曹女士所购房屋的公摊面积的具体部位及明细面积。

关键词:营销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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