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给离岗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存款单通知
本房资字[2003]1号
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辽房改办字[2000]4号的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对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由于机构改革、企业转制等原因离岗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发给住房公积金存款单,实行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有关要求如下:
一、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等原因形成职工中断工资关系且保留劳动关系的长期放假、离岗职工,在离开工作单位后,其中断期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随之中断,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变,结余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仍保留在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户名内,单位应为离岗职工办理存款单。
二、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而造成的对职工进行的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不能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辽房改办字[2000]4号文件规定,单位应为离岗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单,实行离岗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
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离岗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封存后,余额按住房公积金利率结算规定继续计息,资金所有权不变。
四、职工与原工作单位恢复临时中断的工资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封存在单位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单位开据证明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可持新单位证明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启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收回《本溪市离岗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单》后,将原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移到新单位为其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由新单位负责办理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可持有关证明,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申请。
六、办理离岗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单,由单位统一填报《本溪市离岗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单(账户封存管理)发放登记表》。住房公积金余额,依据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打印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户余额填写,单位法人签字,加盖财务章和公章后,报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式二份。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本溪市离岗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单(账户封存管理)发放登记表》所报名单,经审核批准后,为每个离岗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单。
七、单位申请办理《本溪市离岗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单》要有正式报告。属于职工长期放假的,要携带职工长期放假证明、单位介绍信;属于职工下岗的,如企业破产、解散等情况的,单位要携带职工下岗和单位与职工中断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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