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启动电梯应急资金不必再过“两关”

提要:昨日,记者从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沈阳地方性电梯法规《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拟定,结束征求意见阶段并上交有关部门等待批复,预计今年上半年出台并实施。对于上述问题,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副处长王倩就《办法》中的规定做以详细解释。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沈阳地方性电梯法规《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拟定,结束征求意见阶段并上交有关部门等待批复,预计今年上半年出台并实施。

  目前,沈阳市共有电梯30885部,其中乘客电梯23965部。电梯已成为沈城市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如果电梯出现故障由谁及时维修?发生事故由谁赔偿?“超龄”电梯安全如何保障?

  对于上述问题,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副处长王倩就《办法》中的规定做以详细解释。

  【明确责任主体】没有使用管理者电梯不能用

  新《办法》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对电梯的责任主体进行明确说明。根据《办法》中对电梯使用管理的介绍,“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力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这个“电梯使用管理者”包括以下几类,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就是电梯使用管理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的,那么物业或其他单位就是电梯使用管理者;如果无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的,电梯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告。总之,未明确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也就是说,今后如果发生人员乘坐电梯受伤等事故,责任主体将十分明确。王倩介绍,“如果市民在电梯使用管理者为物业的住宅电梯内发生事故,寻求赔偿,那么第一责任主体就是物业,若涉及其他部门或个人再经调查处理。”

  【规范维保单位】维保单位将设“红黑榜”

  王倩告诉记者,“电梯日常的维护保养十分重要,如果缺少日常维保或维保质量差,电梯会出现故障,市民使用也存在安全隐患。目前电梯使用单位都会找具有专业安装、维修、保养电梯技术的公司担任维保工作,不过有些维保单位为了利益减低价格,同时工作质量也降低了。”

  对于维保单位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王倩告诉记者,《办法》中规定质监部门要对实施日常维保工作的单位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写入其档案中,如果抽检不合格将对维保单位降档。同时,还将把“表现”好的维保单位和“表现”不好的维保单位名单向媒体公布。

  王倩还表示,“我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每年都会对沈阳市的电梯进行排查,根据去年统计的数据,沈阳有弃管电梯500至600部。电梯如果没人管理和日常维保那么使用起来存在安全隐患,如果有市民或单位正在使用这样的弃管电梯,可以向我们举报。”

  【应急资金管理】启动应急资金不必过“两关”

  以往如果住宅电梯出现故障需要紧急维修或者更换、改造,需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根据相关规定,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用。要履行“双三分之二”的要求,手续实在繁琐,所需时间长。

  新《办法》第十一条对此项规定做以调整,即在特殊情况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鉴定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可以向房产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样就能够大大提高电梯维修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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