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资质办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行业自律,维护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市场秩序,保障设计和建造的质量,达到节能减排的设计效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太阳能热利用工程,指以太阳能热水、采暖、空调、干燥、种植养殖、太阳能海水淡化、工农业热利用和太阳能主被动建筑以及太阳能热发电、储热工程(储热水箱容量大于0.6立方米)。
第三条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其所属的太阳能热利用专业委员会会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协会会员可以根据业务范围、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和工作业绩等条件,自愿申报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
第五条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划定为A级、B级、C级,其中A级为最高级,C级为合格级。
第六条根据有关规定,太阳能热利用工程施工安装人员须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颁发的“太阳能利用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七条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认定工作由协会负责。经过认定的设计、施工单位,由协会颁发相应等级的《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第八条协会的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认定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设计、施工资质条件
第九条申报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A级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四)从事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的“太阳能热利用设计师”岗位能力证书的专业人员5人以上,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人以上(如:暖通、电气、给排水、工程预算等)。
(五)近两年设计、施工不少于6项集热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完成的工程,应当经过竣工验收合格。
(六)太阳能利用工持证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不少于4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不少于6人。
第十条申报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B级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四)从事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6人以上,其中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的“太阳能热利用设计师”岗位能力证书的专业人员3人以上,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2人以上(如:暖通、电气、给排水、工程预算等)。
(五)近两年设计、施工不少于4项较大型的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完成的工程,应当经过竣工验收合格。
(六)太阳能利用工持证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不少于3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不少于5人。
第十一条申报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C级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四)从事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4人以上,其中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的“太阳能热利用设计师”岗位能力证书的专业人员2人以上,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2人以上(如:暖通、电气、给排水、工程预算等)。
(五)近两年设计、施工不少于3项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完成的工程,应当经过竣工验收合格。
(六)太阳能利用工持证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不少于1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不少于3人。
第十二条已取得住建、环保部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符合第九条第五款、第十条第五款要求,经过认定可以直接取得相应等级的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
第十三条从事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严格遵守《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和《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太阳能专业委员会自律公约》。
第三章资质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一)《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报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使用权或租赁协议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聘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设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与申报资质等级条件相对应的已完成设计项目的合同书、施工图、竣工验收证明。
(六)持有B级或C级资质的单位在申报上一等级资质时,还应提交原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十五条持有住建、环保部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提交资质证书复印件,与申报资质等级条件相对应的已完成设计项目的合同书、施工图、竣工验收证明。
第四章资质认定
第十六条协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资质认定程序:
(一)协会太阳能热利用专业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必要时协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二)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材料进行评审,并签署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评审意见书(见附件2);
(三)评审意见报协会秘书处,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四)评审结果在中国农村能源行业信息网、中国太阳能热利用产业联盟网和中国太阳能产业资讯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协会利用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通过资质认定的单位名单,并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告和推荐。
第十九条资质认定工作每年两次,分别于六月和十二月进行。
第二十条《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正本1本、副本2本,由协会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协会对取得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取得资质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协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违规行为、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处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二)涂改、倒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四)发生过较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工程安全事故;
(五)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与核准的资质等级要求差距较大,且未能在限期内整改达到要求;
(六)在审核年度内有不合格工程;(是指未达到设计指标,包括技术、安全、环保等)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持证单位应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协会提出延续资质期限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事项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到协会办理资质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