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府台高杰:空手敛财两千万 省高院二审判决成焦点
被网络持续关注的安徽临泉县人大代表、民营企业家刘怀宏因联合开发引发诉讼,遭合作方阜台公司法人高杰陷害,一审败诉而被迫逃亡一案,元月23日二审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春节已过,网民在关注刘怀宏命运的同时,安徽省高院二审如何判决更成为关注的焦点。
2007年,安徽临泉人高杰以台商的名义,成立阜阳市阜台房地产开发公司,同年6月,从临泉政府手中拍得第十二宗地块,由于无钱开发,在临泉国土部门连续8个月多次催促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施春光、陈立华介绍,与临泉阳光房产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协议约定无论赢亏,保证给阜台公司高杰2000万分红,截至2011年1月6号(详见阜台公司31号文),阳光公司不但付清了固定分红款,还多给了高杰几百万元,协议还约定阳光公司必须以阜台公司的名义开发,以维护高杰台商的面子,2010年,由于临泉房价上涨,高杰觉得其得到的分红款太少,又向阳光公司索要,遭拒绝后,利用各种手段阻挠阳光公司的合法经营,阳光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无奈起诉,引起双方诉讼,一审中,高杰利用其特殊身份及上层关系,四处活动,干扰司法公正,并和施春光、陈立华、姚刚等人串通一气,冒险做伪证,以口头的方式证明2007年9月份解除了协议(31号文和高杰本人于2011年11月3号签发的会议记录能充分说明事情的真相),使得一审法院偏听偏信,枉法裁判,导致阳光公司完败, 但有一个不争的事实:阜台公司分文未投,以空手套的手段,已经从阳光公司得到2000多万元的分红,官司输赢对其都毫发无损;而对于阳光公司来说,如果按照一审判决,则多年投资资产和心血,将被阜台公司侵吞,留给阳光公司的将是负债累累和倾家荡产。
由于一审中阜台公司的三位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二审中,施春光、陈立华、姚刚三位证人由于对一审的口头证言难以自圆其说,面对阳光公司代理律师的质问,故装集体失忆,失常表现让现场旁听者膛目结舌。而阳光公司代理律师则告诉记者,在二审过程中,阳光公司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三个证人均与阳光公司存在重大的利益冲突,且三个证人在阳光公司的质证提问过程中漏洞百出、自相矛盾,根本不应采信。
同时,阳光公司还提交了2011年11月3日阜台公司发给阳光公司的31号文以及阜台公司法人高杰、证人等签字的会议记录,更是直接证明所谓“《联合开发协议》于2007年9月口头解除”是赤裸裸的谎言!基于这一点,从法律的角度看,一审法院依据证人口头证言解除联合开发协议过于草率甚至荒唐,而二审高院将双方争议的焦点归纳为联合开发协议是否已于2007年9月解除,这让阳光公司对二审充满信心,因为一系列的证据都证明了一个事实:双方直到2011年还在履行着联合开发协议,希望二审高院从尊重事实的角度出发,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刘怀宏最后告诉记者,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法治进程,加强法治建设,在一审中,阳光公司正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联合开发的唯一合法主体,所以才主动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阳光公司在联合开发过程中所有的经营行为,都可以拿到阳光下让所有人及媒体监督!“冬天过去了,春天还会远吗”,刘怀宏形容自己此刻的心情,“我坚信省高院会给阳光公司一个公正、阳光的判决”!此案的最终结果如何,记者将继续跟踪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