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先行先试电梯监管体制改革

提要:8月,广东电梯监管模式改革率先在广州、东莞进行试点,试点4个月来,记者发现在这两个地方的电梯安全管理出现了不少积极的效应。据悉,今年广州、东莞实施电梯监管改革后,强制要求“使用权者”与电梯所有权者相分离的单位必须签格式化合同,明确前者的首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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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日报 乘客搭乘电梯受伤,物业管理公司第一时间赔付

  近年来,国内发生多起电梯事故,人员伤亡数量不少,而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维权也颇为不顺,电梯生产企业、维保公司、电梯所有权者、使用者责任不清,互相推诿,消费者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消费纠纷日益增多。同时因链条上的关联者多,责任不明确,对政府监管也带来很多困扰。

  随着国内电梯拥有量高速增加,作为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电梯,如何更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管?消费者在搭乘电梯时权益受损,如何得到及时、快速的维护?广东今年先行先试,在国内率先改革电梯监管模式,欲为现代行政监管新模式探路。

  ●百姓故事

  搭乘电梯受伤,物管率先处理

  最近,在广州海珠区一个小区里的广州市民孙婆婆,在搭乘电梯时,电梯突然出现故障,在落到一楼时剧烈摇动,孙婆婆惊慌失措,在电梯厢里跌倒。事件发生后,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员立即赶到处理,积极协调、联系电梯维保公司、保险公司,电梯维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半小时内赶到,马上打120送伤者去医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马上赶到现场进行理赔,并垫付前期医疗费用3.5万元,第一时间解决孙婆婆的治疗费用。据悉,目前孙婆婆仍在医院治疗,后续事宜相关机构、单位也将继续跟进。

  “这种事如果发生在以前,消费者权益可能没那么快得到解决。”广州质监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国内发生过多起电梯事故,在事故中,消费者维权难,与电梯相关联者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据介绍,几年前广州海珠区一知名楼盘也发生过一起电梯意外坠落造成乘客受伤事件,事情发生后,该受伤消费者向物业管理公司追责,然而该楼盘物业管理公司却向维保公司推责,称维保公司没有维修、保养好电梯,而电梯维保公司也推责到电梯生产企业,称电梯生产企业质量有问题,电梯生产企业却反道维保公司日常没有维护好电梯造成事故发生,上述三家电梯关联者对事故发生的责任相互推诿,消费者权益迟迟得不到解决。最后消费者“问责”监管部门,声称监管部门没有尽到监督责任。然而监管部门也叫屈,认为此类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政府部门也不好插手。

  ●专家观点

  电梯监管新模式亟需立法支撑

  “目前推行电梯使用权者购买电梯事故责任险,现阶段还只是鼓励和提倡,并非强制性执行。这对保障电梯乘客权益带来一定难度。”广东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张志光告诉记者,由于强制保险的设定权限在国家,目前只是将保险作为自愿性要求,部分使用单位出于种种原因,积极性不高。部分权属复杂的电梯或规模小、风险承担能力弱的管理单位往往更趋向于选择不购买,增加了电梯乘客权益维护的难度。

  “电梯是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经常使用的垂直交通工具,涉及公众安全,我们建议国家立法将电梯责任保险纳入强制性购买。”张志光称。

  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迫切需要得到法规层面的进一步支撑,如电梯管理合同的执行存在法律风险。“现时格式合同中的‘使用权者’,与我国现有法规规定的‘使用单位’在名称上不一样,理解也不一样。”张志光称,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明确,依靠合同约定实行使用权者首负责任可能导致日后维权时的法律风险,亟需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明确规定。

  ●两建探索

  构建“首负责任制”新模式

  引入保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机制

  广东在今年5月率先实施了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该体制构建了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政府监管为一般强制的现代监管模式。8月,广东电梯监管模式改革率先在广州、东莞进行试点,试点4个月来,记者发现在这两个地方的电梯安全管理出现了不少积极的效应。

  “消费者在搭乘电梯时,一旦发生因电梯事故权益受损时,都能第一时间找到为此负责的人。”广东省质监局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张志光表示,广东目前正在试行的电梯监管模式改革,首先明确了“首负责任”,即是在电梯运营中“使用权者”必须担起首负责任,今后不管电梯事故是谁造成的,使用权者都必须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之后,电梯的“使用权者”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的制造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索相关损失。当然,如果电梯事故是因为使用权者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则由使用权者自己承担。

  据悉,今年广州、东莞实施电梯监管改革后,强制要求“使用权者”与电梯所有权者相分离的单位必须签格式化合同,明确前者的首负责任。今年7月,省质监局与省工商局联合印发了《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示范文本》,在上述两个试点城市推行。记者昨天从省质监局获悉,截止9月19日,目前两地已签订授权使用管理合同的电梯达20896台。

  “广州有很多中小型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者,资金实力不够。”有业内人士表示,比如有的单体楼小区,只是聘请了两名人员来管理,一旦发生电梯事故要他们赔偿,他们根本承担不起。广东目前正在试点的电梯监管新模式里也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据介绍,在广州和东莞的电梯监管中,提出建立以“使用权者”为参保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维保单位参与的电梯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形成社会救助和制约机制。

  “为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事故受害人能够迅速及时得到权益补偿,社会救助和保险制约必不可少,建立电梯事故责任险制度十分必要。”广东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引入保险可解决“赔不起”问题,同时也促进电梯安全管理。

  据统计,截至9月中旬,广州、东莞两地投保的在用电梯数量达76071台,约占两市在用电梯总量的57%。广州、东莞保险公司分别提供了每年每梯100元保费可最高赔付每梯100万元,和60元最高可赔付每人100万元、每梯300万元的费率。省质监局表示,目前电梯监管新模式在东莞、广州试点,力争今年内在两地所有在用及新增电梯上全面推行电梯使用权者首负责任的监管新模式,明年适时在全省全面推广实施。

  @记者微评

  小区电梯发生事故,损失由物管先赔。这对于保护乘客权益十分有利。过往,电梯发生事故时,多个与电梯关联的单位机构诸多推卸责任。实施首负责任制度的实质是建立起清晰的事故责任链条,层层落实主体责任,“使用权者”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广东“两建”最后确实落到了民生。(记者 欧志葵 通讯员 岳志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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