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建筑市场最新法规解读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业也不断发展壮大,由此引发的建筑纠纷也日益增多。浙江省作为一个建筑大省,如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明确细化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热点、难点、疑点问题,也成为司法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最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本文将结合法律法规、最高院司法解释及最新解答,并结合司法实践,就建筑工程领域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梳理,以提醒该行业的相关人士。
涉及施工合同的效力及处理后果。最高院司法解释罗列了五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筑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筑工程的。
以上五种情形之所以无效,是因为违反了建筑法或招投标管理法中强制性条款中的效力性规范,属于合同法中“合同无效”的认定范畴。因规制建筑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较多且杂,其中涉及的强制性规范有六十多条,如统统规定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原则。因此,强制性规范中涉及管理性规范的,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比如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因建筑工程具有特殊性且施工期限较长,实践中对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但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司法解释吸收了合同补正理论,即可认定合同有效;对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法院一审辩论前取得上述许可证或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一旦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合同理论,无效合同认定后可恢复原状或折价补偿,因承包人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前已对建筑工程投入劳务及建筑材料,故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的,只能采取折价补偿。那么,以何种方法来补偿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呢?就建筑工程而言,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虽然合同无效,但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均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或支付工程价款,以此作为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依据。虽然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可按两种情形处理:第一,要求承包人修复,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第二,经承包人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不支付工程款。如果是未完工程或在工程大规模设计变更的情况下,无法按约定计算工程款,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委托评估机构来确定工程款数额。另外,施工合同中有许多内部承包或挂靠性质的,如何认定其效力也是个实践问题。
内部承包是指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及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这种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并不被法律法规禁止,是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合同履行中,由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而挂靠是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施工人与被挂靠企业间并不存在隶属或管理关系,而是构成独立主体间的承包合同关系。如果挂靠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的,该承包合同关系无效,由施工人和挂靠单位一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是本律师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