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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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范围为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
苏报讯(记者 杨帆)为摸清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征管,自4月1日起至8月31日,江苏省地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苏州市的普查工作也同步启动。
据了解,此次的普查范围为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不包括军队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也不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的非工业用房产和土地)。自4月1日至5月31日,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其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进行自查。自6月1日至7月31日,地方税务机关则将对辖区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进行核查。在自查阶段,对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 在核查阶段,对地方税务机关检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课征滞纳金、视其情节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在苏州地税局了解到,核查阶段地税部门将从测绘、国土、房管等部门取得辖区内房产和土地的信息,开展三个层次的比对:对纳税人自查填报的各信息项目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比对; 将纳税人自查填报的信息与2011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入库信息进行比对;将测绘、国土、房管等部门提供的信息,与纳税人自查填报的信息进行比对。通过比对将重点查找应登记未登记、应变更未变更、登记数据不实的情况; 应缴未缴税和未足额缴税等问题。此外,还将把有问题企业列入待核查企业目录,并对待核查企业进行分类处理,对事实清楚、问题简单的企业,将督促企业及时改正,补缴各项税款。对涉税情况复杂或税企双方存有争议的情况,将及时转入日常评估工作流程,按流程要求进行相应处理。在此次核查工作中,地税部门还将在全面比对的基础上对相关房产和土地进行实地核查。
据悉,此次核查将重点落实在8个方面的问题,包括自用地下建筑及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是否按规定纳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是否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原值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房地产企业拥有的开发(包括在开发和未开发)用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通过对同时期、同结构房产建造成本相互比对,核对企业上报房产原值是否明显偏低; 纳税人提供的租赁价格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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