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4月1日起实施

  新浪乐居讯 (编辑 牛 犀)4月1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起实施。

  近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又在联合下发通知:租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三个月,可提取本人及配后公积金支付房租。对此,我市公积金中心表示,待接到正式文件后立即执行

  而西安市在本月公布,将于4月1日起实施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则规定:租赁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公积金。明显与《通知》相抵触。对此,市公积金中心表示,《细则》制定在前,而现在他们已经看到关于《通知》的消息,待收到正式文件后,将立即执行,不会出现在《新规》实施后再调整的情况。

  符合以下12种情形之一的可提取公积金

  细则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六)租赁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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