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1430万平方米居住建筑将分户计量收费

提要:热源改造资金由供热单位自筹解决,兰州市将按照改造类别对供热计量改造给予补贴,居民可提取一定数额住房公积金用于门窗、阳台的改造。既有建筑节能计量改造,产权人可申请已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用于公共部分围护结构的改造。既有建筑采暖系统的计量改造,在楼前必须加装计量装置。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中国甘肃网8月13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马莉)昨日,兰州市政府下发《关于分解下达供热计量整改任务的通知》,明确了改造任务和资金保障等事项。今年10月,确保近郊四区符合计量收费条件的居住建筑面积达1430万平方米以上,2014年至2015年采暖期全部实行分户计量收费。热源改造资金由供热单位自筹解决,兰州市将按照改造类别对供热计量改造给予补贴,居民可提取一定数额住房公积金用于门窗、阳台的改造。

  符合条件建筑 今年采暖期要实现收费

  今年,兰州市将严格执行新建建筑(2007年10月以后竣工)供热计量强制性规定,全力推进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工作。今年10月,确保近郊四区符合计量收费条件的居住建筑面积达1430万平方米以上,2014年至2015年采暖期全部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其中,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分别完成680万平方米、270万平方米、250万平方米、230万平方米。

  根据整改任务,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等部门将责成供热单位实行计量收费。对于未安装计量装置建筑的整改,相关部门将约谈原建设开发单位负责人,签订整改承诺书。今年10月底前竣工居住的在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需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供热计量工程未经节能专项验收,不得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供气、供水、供热。已完成节能计量改造的项目由近郊四区政府负责督促全面实行计量收费;列入今年国家和省上的改造项目,由市建设局分解下达近郊四区政府规范实施;弥补缺口面积的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选择业主改造意愿强、投入少、效果明显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改造,优先改造室内供热系统为双管的建筑,补足供热计量收费面积。

  居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门窗、阳台改造

  2007年10月以后竣工投入使用、在建在售新建建筑和经节能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的热力入口和分户计量整改,由原建设开发单位出资(根据榆中县和市热力总公司的试点经验,每套住宅的计量温控装置费用为2200元~2500元)。列入国家和省上既有建筑节能计量改造项目,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市级财政奖励补贴10元/平方米,区级财政奖励补贴10元/平方米,不足部分由产权人承担或引入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方式投资。供热系统改造市级财政奖励补贴7.5元/平方米,区级财政奖励补贴4元/平方米;弥补缺口面积的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参照国家项目标准,供热系统改造市级财政奖励补贴18.5元/平方米,区级财政奖励补贴18.5元/平方米,供热单位自筹6元/平方米,产权单位或住户自筹5元/平方米;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市级财政奖励补贴23.5元/平方米,区级财政奖励补贴23.5元/平方米,不足部分由产权人承担或引入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方式投资。

  另外,既有建筑节能计量改造,产权人可申请已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用于公共部分围护结构的改造。居民可提取一定数额住房公积金用于门窗、阳台的改造;引入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投资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的回报,从改造后居民节省的用热费中协议约定按比例返还,回报期一般不超过5年。

  既有建筑计量改造楼前须加装计量装置

  计量工程必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计量标准,整改和改造后应达到建筑节能要求,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供热采暖系统达到可调控和分段计量的技术要求。热量表要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兰州市备案的产品,改造工作要以兰州市“十一五”论证通过的四种热计量技术为依据编制技术方案。室外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建筑物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既有非节能建筑及其供热采暖系统的改造应同步进行,改造后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门窗气密性达到节能建筑标准要求。既有建筑采暖系统的计量改造,在楼前必须加装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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