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未还房产被抵债 房子回租一家获安置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通讯员林允源报道:面对被执行人无法分割的唯一房产,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近期创新执行方式,通过提出包含“以物抵债”、“赎回”、“租金”等条款的执行方案,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同时又解决了被执行人一家的居住问题,使案件获得和谐解决。
原告肖某诉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湖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共计9.8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于2010年9月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原、被告之间还有其他经济纠纷,经金平法院判决被告需履行给付义务,经原告申请,龙湖法院决定在本案执行中一并解决。
龙湖法院执行局受理此案后,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林某名下一套位于汕头中心城区某“城中村”、建筑面积145平方米的五楼全层房产,但起拍价历经三次依法降低调整,均因无人登记而流拍。2011年5月,法院发出公告,责令林某或上述房产的使用人应按规定时间自行迁出上述房产。后因林某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未在限定的时间内搬迁,法院依法对其执行司法拘留15天。
2012年1月,林某向龙湖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所涉房产是自己一家生活必须居住的房屋,法院不得拍卖或用于抵债。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房产面积明显超过异议人所必需居住的面积,遂裁定驳回其异议。其后,申请执行人肖某多次要求将上述房产以最后的流拍价21万余元以物抵债,要求法院将林某一家清退出房子,并承诺自己愿意提供自有房屋给对方(租金另计)或租房给对方居住。但林某始终不同意将上述房产以物抵债,也不肯搬离。
主办法官没有简单采取强制执行的方法,而是做好疏导说服工作。经过多次协调,案件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林某结欠申请执行人肖某201216.83元;林某同意将上述房产以第三次流拍价211200元抵偿给肖某,房产抵偿超过部分9983.17元作为林某赎回房产的付款款项;林某有权在6年内赎回房产,赎回款项以抵债时确认的房价款211200元为准,不受今后房价升降影响。以物抵债后,肖某将上述抵债房产租给林某一家居住,具体租金及付租方式按约定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