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费的收取条件及标准

  随着我国住房改革的深化,商品房买卖已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中的重要民事活动之一,房屋中介公司也应运而生。房产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市场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促成交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纠纷。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程秀建在接受采访时称,最为常见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中介服务费的支付条件及支付标准上。

  程秀建表示,促成合同成立是报酬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就不用向中介支付报酬。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产中介公司的法律地位属于居间人,居间人通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也就是说,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因此,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介公司获取中介报酬的必要前提应当是促成交易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虽然中介公司未能促成合同的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服务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参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物价局2008年2月2日发出的粤价函【2008】56号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意见,中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活动过程中,其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按成交价总额的0.5%~2.5%的标准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中介服务费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成交价的3%。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中介服务费是指中介公司收取的买卖双方的费用总和。也就是说,在中介公司提供独家代理服务的情况下,其向买卖双方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成交价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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