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0户业主起诉开发商用非合约电梯品牌胜诉
晨报讯(记者 汤洋)660户业主入住后,发现电梯并非合同中约定品牌的电梯,还经常发生故障。
于是,集体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更换电梯,并进行维保。
昨日,记者从于洪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业主们的诉讼请求已获支持。
合同中约定的电梯被替代,且未进行年检
从2008年3月开始,660户居民陆续买了于洪区某小区的商品房。他们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然而,业主们入住后发现,开发商用江南快速的电梯替代了合同中约定的奥的斯电梯,电梯安装后从未进行年检,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入住以来,电梯始终处于轮番修理状态。从2011年7月开始,最严重的时候六部电梯同时停止运行。
2011年10月,660户业主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认为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要求更换电梯,并履行两年维保职责。
开发商称电梯符合标准,年检应该归物业
于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开发商辩称,部分业主是2009年9月入住的,已经超过两年,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业主验房后,应在三日内提出是电梯不符合还是内、外墙不符合,他们在期限内没有收到关于电梯不符合的书面通知,所以应当视为业主们对电梯没有异议。
合同附件中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只是对电梯标准的约定,并不是明确指定具体的品牌,根据他们搜集的相关资料,快速电梯公司是奥的斯公司百分之百全资控股,是其唯一授权在中国使用的,江南快速电梯符合合同附件三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争议电梯上一次年检是2011年8月,是检验合格的,之后没有检验。电梯年检是物业部门的职责,不应由开发商承担。
对于发生电梯故障问题,开发商与江南快速电梯公司正在诉讼,需要一定的时间。
法院判开发商换电梯,承担两年维保责任
小区居民因电梯不能正常运行,在民心网上投诉5次。
在2011年7月至10月间因电梯发生故障,小区居民多次报警。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电梯品牌应解释为“奥的斯电梯”,而且根据通常的理解,“奥的斯电梯”即为品牌,非开发商所述的只是对电梯标准的约定。
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对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因电梯经常发生故障,业主们办理入住后先后到政府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并未放弃对自己权益的维护,所以并不超诉讼时效。
于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开发商将两栋楼的6部电梯更换为奥的斯品牌的电梯,安装和验收都应符合相关标准,并承担这些电梯2年的维保责任。
昨日,记者从于洪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审宣判后,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已经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啥判更换电梯?
法官表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买受人须在验房后三日内向出卖人提出电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书面通知,否则视为买受人对电梯没有异议;开发商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了买房人的责任,并用验房后三日内作为限制条件来免除己方责任,所以该条款无效。
而且,开发商安装的江南快速电梯经常发生故障,已存在安全隐患,对660户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人身安全造成不同程度影响,应当按照合同附件中约定的电梯品牌来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自电梯安装之日起承担2年的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