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发展窥探且看佛山照明的刑案之危

提要:2012年7月5日,佛山照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9号和10号——《关于对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对钟信才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就上市公司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中国法律设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不同层面的法律责任。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没有想到佛山照明的投资者维权咨询竟然超越了绿大地和万福生科,目前投资者对佛山照明相当愤怒,有个别证券公司营业部还将佛山照明的维权信息提供给了自己的客户,提醒投资者可参与索赔,供客户参考。”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发出感叹。

  3月18日,广州市中院已经受理了股民诉佛山照明(000541.SZ),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民事纠纷案。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说:“现在仅我代理的民事赔偿当事人就有一百多人,个人最高索赔金额达到100多万元,总计民事赔偿金额已超过1000万元。”

  3月19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联合许峰律师,在其博客和股东维权网上也公开发布了《佛山照明虚假陈述律师联合发布索赔征集》的信息。由此,佛山照明的民事赔偿因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而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征集。

  律师们的维权行动源于证监会的一纸处罚决定书。3月6日,佛山照明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行政处罚书”),佛山照明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予以行政处罚。

  佛山照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证监会2013年开出的首张行政处罚罚单。虽然此决定书并未涉及佛山照明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但有律师称,若在股民提出民事赔偿诉讼的情况下,如果因违规披露或不披露信息造成股东、债权人的损失数额达到追诉标准,佛山照明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更正公告再次出错

  佛山照明曾经因累计现金分红超过募集资金总额,是股市分红的好榜样,如今成了股民的控告对象。

  佛山照明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之前,在2012年已遭到广东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由此看来,佛山照明引起监管机构的关注时间已久。

  2012年7月5日,佛山照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9号和10号——《关于对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对钟信才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9号决定称,广东省证监局已发现佛山照明2009年年报、2010年和2011年中报及年报未披露与关联公司的关系及关联交易。此次,广东省证监局对佛山照明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7月12日,佛山照明发布《2011年年报更正公告》(下称“更正公告”)和《2009-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说明公告》(下称“关联交易说明”)。

  2011年更正公告称,2011年年报第九节重要事项第(八)项,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更正前交易金额为9622万元,更正后交易金额为10197万元。

  更正公告对于关联方,在更正后则增加了三家公司,分别为:佛山市斯朗柏企业有限公司(下称“斯朗柏”)、佛山市施诺奇加州电气有限公司(下称“施诺奇”)和(香港)青海天际稀有元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在关联交易说明公告中称,斯朗柏和施诺奇这两家公司地址均设在佛山照明大楼门口右侧,施诺奇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6号首层1-9轴(2#)铺,而斯朗柏则位于禅城区汾江北路68号首层2号铺位。斯朗柏的法定代表人为钟永亮,施诺奇注册的法定代表人为钟永晖。钟永亮和钟永晖分别为佛山照明董事长钟信才的大儿子和小儿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斯朗柏和施诺奇都为佛山照明的关联公司。

  记者通过查阅公告,佛山照明2008年至2011年每年的年报,均未披露这两家公司的关联性和关联交易的信息。直到被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后,才公告其为关联公司。

  2011年更正公告第四页第2项,对采购原材料的关联交易金额也做了变更。更正前采购原材料本期数合计为:22,860,744.56元,占当期采购比的1.89%;上期数合计为:26,786,010.01元,占当期采购比的3.65%。更正后本期数合计为:23,696,642.43元,占当期采购比的1.89%,上期数合计为:59,618,518.31元,占当期采购比的3.65%。

  在关联交易的采购金额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采购总额没有变更,而更正前和更正后的当期采购比居然没有变化。记者通过简单计算,发现更正后的当期采购比应该为1.96%和8.12%。

  记者查阅了佛山照明的所有公告,并没有发现有《2011年更正公告》的笔误更正公告。若不是笔误那就是计算错误,一份证监会要求责令改正的更正公告仅7页,更正数据不超过十项的情况下就有如此明显的错误。那没有更正前的2011年年报,我们又能相信多少?2013年证监会的首张罚单

  2012年11月2日,佛山照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12081号)。佛山照明“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立案调查。

  2013年3月6日,通过四个月的调查,广东证监局对佛山照明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2013〕1号。这是证监会2013年开出的首张行政处罚罚单。

  依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书称,佛山照明2010和2011年连续两年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

  2010年11月,佛山照明给控股子公司青海佛照锂电正极材料有限公司,提供4000万元的银行贷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在2010年的年度报告中对于重大担保事项未予披露。

  2010年未依法披露的有关关联方15家公司,都为钟信才的儿子等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是佛山照明的关联方。

  2010年,佛山照明与施诺奇、上海亮奇、佛山泓邦、南海光明等9家关联公司存在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累计达7646万元。

  其中,与施诺奇之间的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累计达3949.36万元,超过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达到临时信息披露的标准,而佛山照明未召开董事会审议此关联交易,也未及时公告。

  行政处罚书称,2010年还有其他未如实披露的信息,如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增资以及收购股权的事项。

  2011年,佛山照明应定期或临时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总计为1.34亿元,更涉及钟信才的亲友关联公司已高达16家。

  即使在2012年广东省证监局曾责令,佛山照明更正2011年的年报公告,但也还有5家关联公司是在此次行政处罚书中才出现的,此前从未披露过与这5家公司的关联性以及关联交易的行为。

  根据佛山照明的严重违法行为,证监会依据《证券法》193条,对佛山照明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相关当事人钟信才等亦被给予金额不等罚款,其中钟信才个人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依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正是这张行政处罚罚单,才引爆了佛山照明的民事赔偿程序。

  索赔风暴下的刑案之危

  中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是对中国法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同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也做出了规范。

  就上市公司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中国法律设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不同层面的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上市公司因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所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依据是行政处罚书和刑事判决书。

  其次,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上市公司因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所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再次,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是上市公司因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所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证监会在立案调查佛山照明,发现其2011年关联交易总额为1.34亿元,而当年佛山照明的净资产超过28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08年下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中的第一条规定,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会追究刑事责任,佛山照明的关联交易未满足这个条件。

  根据上述补充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予以追诉。

  就佛山照明的案件而言,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袁军律师称,“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经对其做出行政处罚,而众多股民已经向广州市中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排除佛山照明所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如果因违规披露或不披露信息造成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追诉标准,则佛山照明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期,在证券市场上备受关注的另外两个上市公司绿大地和万福生科。绿大地是因云南省证监局直接移交司法而未做出行政处罚,因此民事赔偿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才能开始。而万福生科,现在还处于证监会的调查阶段,是行政处罚还是移交司法等待刑事判决引发民事赔偿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

  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看,佛山照明信息违法违规还不足以移交司法。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了佛山照明股民索赔案,一旦法院审理判决佛山照明赔偿总额超过50万元,那么将倒逼司法介入佛山照明的违规信息披露案。如果在民事赔偿案审理结束后司法介入,那么佛山照明将开启中国资本市场一个新的时代,股民索赔推动刑事侦查,无疑会成为上市公司头上的一把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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