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保温材料升级延迟交房 购房者“解除合同”无效

提要: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消防部门的新要求,将其开发楼盘的外保温材料由B2级提升为A级,导致楼盘延迟交房。2010年8月,该房地产公司与周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周某购买该公司某处房屋,总价人民币160余万元。

  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消防部门的新要求,将其开发楼盘的外保温材料由B2级提升为A级,导致楼盘延迟交房。购房者周某为此向该公司发函,要求解除预售合同。近日,嘉定区法院判处周某与该公司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2010年8月,该房地产公司与周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周某购买该公司某处房屋,总价人民币160余万元。公司应于2011年底前将房屋交付给周某,不可抗力除外。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交房超过30天,周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该房地产公司因接公安部消防局及上海市消防局相关文件要求,临时更换了建筑使用的保温材料致使工程延期。2012年1月,该公司取得了相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于2月初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公司两次向周某发出交房通知书。但周某却发来退房申请函,表示公司逾期交房超过32天,要求解除合同。

  房地产公司认为,该公司系因执行政府政策临时调换保温材料导致工程工期延误,系不可抗力引起。周某单方解除合同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周某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周某辩称,根据2010年12月上海市消防局发布的文件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用A级,不应低于B2级。但公司方面却无视预警,采用了最低标准的B2级,相关后果应自行承担。政府正式发文时间距离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有9个月之多,公司有足够时间整改,不是不可克服的。

  嘉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地产公司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变更设计、采购建筑外保温材料,这一过程必然会影响工程及房屋的交付。而实际交房时间延期一个多月,属于合理时间范围内,并不影响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更换外墙保温材料,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故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周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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