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工人实现谈判定工资

  本报讯 记者刘大毅报道 3月25日,沈阳市建筑行业首届职工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通过了《沈阳市建筑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劳资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在合同上签字,标志着沈阳市建筑职工从此实现了谈判定工资。据悉,这份合同是我国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中的首份市级建筑行业工资集体合同。

  建筑业是沈阳市支柱产业,关系到全市的经济建设发展。根据沈阳市城建交通农林工会于去年9月份进行的调查,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总计为359家,建筑高峰期职工达到38.8万人,其中农民工36.2万人、管理人员2.6万人。由于缺乏与市场相适应的工时工价标准,建筑行业用工不规范、分配秩序混乱,劳动经济纠纷问题较多,一些职工的经济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去年8月份,沈阳市专门成立了建筑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推进建筑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市级建筑行业工会联合会,确立了对等的协商主体,民主选举产生了劳资双方协商代表各15人,并通过媒体进行了公示。从起草集体合同文本到正式协商,由5名专家组成的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专家顾问组都进行了全程指导。经过3次正式和4次非正式协商,历时4个多月后双方最终推出了合同草案。

  合同按照辽宁省2008年工程量计价依据执行,按区、县两类地区确定了砌筑工、钢筋工、木工、电工、水暖工和刮大白工等11个工种的工时工价标准,其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比区、县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7.3%和33.3%;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10%;如因工程和天气等原因造成职工休假,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日平均工资水平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合同有效期两年,期限届满前30日内需就续签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协商。

  此外,合同还约定,企业应以本合同规定行业工种工时工价标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年度工资增幅为底线,参照沈阳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建立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而正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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