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拿百万拆迁款 宁波公公娶了儿媳妇
杭州消息 “如果公公和儿媳结婚后就能多分钱,那我也跟我老婆离!”据《现代金报》报道,最近,宁波高新区上王村出了件奇事,公公和儿媳“结婚”后想把儿媳和孙女的户籍迁到村里,并以此多分钱。结果户口申请材料被户籍部门退了回来。于是,两人把主管部门告上了法庭。前日,法院当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背后:结婚是冲着金钱去的?
前日上午,上王村村民早早地包了大巴来到法院。大家十分关注这件事,都想看看法院到底怎样判决。
“如果大家都像他们这么做,那岂不是要乱套了?”村民陈师傅说,去年7月5日,村里开了土地征迁动员大会,9月21日,就听说陈××与儿媳赖某结婚了。一开始大家感觉不可思议,可没多久就明白了:赖某之所以愿意与自己的公公结婚,实际上是冲着金钱来的。因为村里有经济合作社,社员每年都能分红,去年的分红是人均4.8万元。
陈××的原配妻子王某是一名下乡知青,随着国家政策调整,户口变成了农转非,而陈××的儿子现为宁波某家具城老板,也是居民户口,家里只有陈××和儿媳妇赖某是农村户口。赖某户口在别处,但根据上王村的政策,如果户籍迁入本村,赖某可以享受社员待遇,还可额外获得至少100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
“如果公公和儿媳这样的做法能成的话,将会有更多的村民效仿,整个村子就要乱套了。”上王村村主任张凯龙说,村民们都很在乎个人经济利益,但是大家还不至于想出这么雷人的方法来分红。村民们对这件事意见很大,因为他们是假离婚,“公婆还住一起”。
庭审现场:公安方面称不会纵容乱伦行为
记者旁听当日庭审得知,2012年9月17日,原告陈××与妻子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的儿子是2003年与赖某结婚并育有一女,2012年8月办理离婚手续。2012年9月21日,公公与儿媳登记结婚,赖某8岁的女儿由赖某监护。同日,陈××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赖某及孙女的户籍迁移。
2012年10月23日,派出所对户籍迁移事宜进行了调查询问,告知必须取得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陈××认为,他的户籍迁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派出所理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其现在的做法属行政不作为,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不作为违法。
被告方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户籍登记需要村集体协助办理,村集体应为户籍迁移开具证明,但上王村村委会以不合社会公德及伦理规范为由,拒绝给陈××开具相关证明材料。而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已经依法告知原告需要补充材料,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陈××在高新区公安分局所作的笔录中称:“我与赖某结婚,按照国家政策,赖某与我孙女的户口可以随我迁入上王村……我和赖某结婚也是没办法,是政策逼我这么做的。”因此,被告认为,陈××和赖某的婚姻是不真实的,而是利用“假结婚”的方式迁移户籍,“原告的行为是一种不应被社会接受和容忍的行为。如果准许这种情况下的户籍迁移,就是默许和纵容这种乱伦行为”。
法官说法:假结婚严重破坏公序良俗或构成诈骗
最终,法院当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已尽到告知义务,程序上并无不当,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对此,陈××的代理律师表示,将提起上诉。
审理此案的翟法官认为,虚构婚姻事实以获取金钱利益的行为,明显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如若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使得传统道德逐步沦丧。本案的公公与儿媳,因受利益驱动,分别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到民政部门结婚登记,虽然领到了结婚证,但其行为出于非法目的,事实上仍保留着与原配偶的“事实婚姻”,这种行为是对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肆意践踏,是一种不能容忍的行为。
江东法院分管行政庭的副院长吴启贤说,陈××和赖某结婚虽然看起来符合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却可能构成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地方对类似行为进行过刑事处罚。这起案件,也暴露出我国婚姻法存在的一些漏洞,婚姻自由更应真实,希望相关部门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并作出适当修改,避免婚姻登记成为某些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