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应按土地区位价值进行公平补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副部长刘守英日前表示,虽然我国征地补偿标准逐年提高,但按被征土地原用途,即农用用途的产值倍数进行补偿的基本思路一直未变,这一作法剥夺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机会。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对征地补偿价格形成机制进行调整。
刘守英在“《中国智库》系列丛书新闻发布会”上说,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地方政府和农民的法律意识都有所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有了提高,安置渠道也有更多选择,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征地程序越来越健全。政府权力受到越来越多的约束,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逐渐扩大。
但同时,现行征地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征地补偿依然采取政府定价。无论是以年产值倍数进行补偿,还是以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行情 专区)地价进行补偿,本质上都是政府定价。而且对宅基地和农民住房没有完整、明确的补偿规定。
此外,刘守英认为,中国的历次宪法及其修正案均明确了公共利益的征地原则,但迄今为止,有关法律法规不仅没有就征地范围进行规范,而且征地用途越来越宽泛,这与建立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方向不一致。建议在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中,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征地的范围。
据了解,《中国智库》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指导,中国发展出版社出版,致力于在政府与理论界和民众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