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套房不超100平方米 也可贷二次公积金

  本报讯(记者 沙文蓉 顾小萍) 昨天,本报发布了目前南京公积金执行政策之后,有读者打来电话爆料:按照单个家庭来计算,只要首套房不超过100平方米,也可以获得二次公积金贷款。

  记者随即拨打南京市公积金咨询热线12329证实了这一消息:目前获得二次公积金贷款,除了“首套房家庭人均不超过32平方米”这个标准外,我市还有一个更人性化的放松标准,即“首套房家庭总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这两个标准并不冲突,市民需要使用公积金二套房贷时,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根据我市2011年10月出台的公积金新政,有2种情况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一,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卖掉名下唯一房产,再次购买住房的,若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首套住房购房证明,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南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的情况下,新购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住房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2329工作人员表示:“南京市人均住房面积是32平方米,但是现在又有一个人性化处理,家庭扩大到100平方米,也就是说即使你是单身或者两口之家,只要首套房小于100平方米就可以了。”

  记者了解到,有些家庭人口超过3人,按照家庭不超过100平方米计算,就不合算了,对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这种情况可以按照不超过人均32平方米来计算,4口之家只要首套房不超过128平方米,还可以获得第二次公积金贷款。

  目前,贷款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的有两种情况: (1)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首次购房,由房产部门出具首套购房证明的,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2)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卖掉唯一住房后,再次购买住房的,由房产部门出具首套购房证明的职工,贷款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按照首付六成、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倍的情况有: (1)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已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并卖出唯一住房后,再次购房时,由房产部门出具首套证明,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6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倍确定。(2)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南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的情况下,再次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倍执行。而对于第三次(含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则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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