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010年度“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五十强”评比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2009-2010年度“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五十强”评选活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评选项目

  1、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五十强

  2、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十强;

  3、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绩效十强;

  4、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低碳环保十强;

  5、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潜力十强;

  6、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十佳企业;

  7、辽宁省辽宁省房地产地区领军企业二十强;

  8、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最欢迎的建筑装饰材料设备。

  二、评选范围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五十强”评比范围是:

  1、在辽宁省内注册,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会员;

  3、信用评级等级在A级以上;

  4、综合实力强、经营绩效突出、发展后劲足、品牌影响力大、积极承担社会责任、2009~2010年度无安全质量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企业集团。

  5、企业集团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可计算全集团的业绩;企业集团不在辽宁省内注册登记的,只计算其在辽宁省内的业绩。

  6、时间为2009年—2010年两年。

  三、总体原则

  1、本次活动实行定量考核,按照《2009-2010年度“辽宁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五十强”评比活动评价体系》规定的计分原则和方法,以得分高低排序,参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前五十名入选2009-2010年度“辽宁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五十强”;参评企业综合得分前十名入选“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十强”;参评企业经营绩效单项得分前十名入选“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绩效十强”;参评企业低碳环保单项得分前十名入选“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低碳环保十强”;参评企业发展潜力单项得分前十名入选“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潜力十强”;参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单项得分前十名入选“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十佳企业”;各市参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最高者,入选“辽宁省房地产地区领军企业二十强”;参评企业选用最多的建筑装饰材料设备,入选“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最欢迎的建筑装饰材料设备”。以上评选结果,可重复获得。

  2、企业填报的数据与年检或申请晋级材料、财务报表填报不一致的,以年检或申请晋级材料、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为准。

  3、各项指标均为2009年—2010年两年的合计。

  四、评价指标

  (一)企业规模

  1、资质等级。三级资质为50分;二级资质加30分;一级资质加50分。

  2、经营总收入。2009-2010年度经营总收入累计达到10亿元为100分,每增减1000万元加减1分。

  3、开发面积。2009-2010年度开发面积累计达到50万平方米得100分,每超过1万平方米加2分。

  4、竣工面积。2009-2010年度竣工面积累计达到20万平方米得100分,每超过1万平方米加5分。

  (二)经营绩效

  1、流动资产周转率。2009-2010年度流动资产周转率平均达到0.5次/年为100分,每增减0.1加减20分。

  2、总资产周转率。2009-2010年度总资产周转率平均达到0.4次/年为100分,每增减0.1加减25分。

  3、净资产收益率。2009-2010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达到9%为100分,每增减1%加减10分。

  (三)低碳环保

  1、企业每一个住宅性能认定项目加100分。

  2、企业每个获得绿色建筑认定项目加100分。

  3、获国家“广厦奖”每个项目加100分,获省“广厦杯”每个项目加50分。

  4、每一万平方米装配式住宅竣工面积加20分。

  5、每一万平方米精装修住宅竣工面积加20分。

  (四)发展潜力

  1、经营性物业持有面积。企业2009-2010年度累计拥有一万平方米经营性物业为100分,每增加一千平方米增加10分。

  2、土地储备面积。企业2009-2010年度累计拥有土地储备面积一万平方米土地为100分,每增加一千平方米增加10分。

  3、在建面积。企业2009-2010年度累计在建面积一万平方米为100分,每增加一千平方米增加10分。

  (五)承担社会责任

  1、纳税额。企业2009-2010年度累计纳税额达到2000万元为100分,每增加100万元增加5分。

  2、参与住房保障项目建设。企业2009-2010年度累计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达到两万平方米为100分,每增加一万平方米加50分。

  3、获得诚信企业表彰。企业2009-2010年度获得国家级诚信企业表彰为100分,获省级诚信企业表彰一次为50分。

  4、慈善捐款。企业2009-2010年度累计慈善捐款50万以下为30分,50万至100万为50分,100万以上为100分。

  5、其它公益事业捐赠。企业2009-2010年度每进行其它公益事业捐赠达100万为50分,每增加10万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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