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资境外并购下降35% 并购行业、目的地变化大_新浪地产网

2017年中资境外并购下降35% 并购行业、目的地变化大

提要:2016年是中国跨境并购创历史新高的一年,中国还超越了美国成为境外企业的最大收购国,并购大单频见媒体头条,不过在2016年底中国监管为海外投资定调要求理性、真实之后,2017年的境外并购相关的头条大多变成了监管政策的动态。

导读

  可喜的是,对境外投资的监管在近日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2017年年底,发改委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相较现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11号令”将简化事前管理环节,而将进一步覆盖事中、事后监管。

  2016年是中国跨境并购创历史新高的一年,中国还超越了美国成为境外企业的最大收购国,并购大单频见媒体头条,不过在2016年底中国监管为海外投资定调要求理性、真实之后,2017年的境外并购相关的头条大多变成了监管政策的动态。

  据汤森路透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供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年中国境外并购额达到了1419.2亿美元,较2016年的2181.6亿美元下降了35%左右。不过,并购交易数量并未下降很多,2017年为866宗,2016年为918宗。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年的交易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具体表现为对欧美并购大幅下降,亚太区域的并购则显著上升;标的行业分布也发生了不小变化,汤森路透提供的数据显示,2017年媒体娱乐行业的中国境外并购规模降至了34.1亿美元,而2016年的规模高达204.1亿美元。

  多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回落是境内外监管环境变化的双重体现。另外,上半年降温明显,下半年有所回暖。

  “单看2017年对比2016年,是有比较大的下滑,这里面有很多因素,包括国内的外汇管制、对某些行业的限制等。但如果把时间线拉长一些,2016年是中国海外并购爆发性的一年,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不规范的一年,把时间拉长五年到十年的话,2017年仍然还是历史上的高位,中企出去并购的大趋势是不可扭转的。”瑞银亚太区投资银行部主管金弘毅在1月8日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

??监管环境变化

  2016年底,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连续发布通告,监管层将限制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倾向。

  “回落背后很重要一个原因还是国内监管环境的变化,就我的经验而言,2017年前半年真正成功的交易很少,后半年相对多一些,企业比较谨慎。”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区管理合伙人方健1月11日通过电话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2017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境外投资项目分成了鼓励开展、限制开展和禁止开展三类情况,该指导意见显示,将限制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一般而言,大额跨境并购都需要过发改委、商务部和外管局三道流程。2017年初出现了有公司因外管流程遇到问题,最终终止收购海外体育资产的案例。当时有业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监管层以外汇审批为支点,在不改变监管放宽原则的前提下,试图截流那些不合理的对外投资,具体表现为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更多的资料去证明投资的合理性,监管的不确定性上升。

  “2016年年末出台的外汇管制,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到2017年4月份的半年间,许多企业处于观望态度。他们观望监管部门的ODI(境外直接投资)审批流程实际执行起来有何变化,也在摸索可行的外汇融资渠道等等。一个直观的体会是2017年4月初之前,企业来找我们大多是咨询,委托我们去境外并购投标的客户并不多。4月中下旬以后,我们收到的竞标邀请明显增加了,可以感受到市场的回暖;另一个回暖的重要因素是企业逐渐摸索出了外汇融资的方法。”美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川1月11日通过电话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2017年年初,有跨境并购领域内的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国内审批流程的不确定性变强。那么过去一段时间以来,是否发生了变化?

  “有些企业按照规定去报批,投资的标的也在政府鼓励投资的行业范围内,同时不存在母小子大等受限制的情况,获批的概率还是挺高的,只是个时间问题。”孙川说。

  “就我的体会而言,相关通知出台后,属于鼓励范畴内的境外投资,其监管的透明度和确定性还是相应地提升了,但从获批时间上来看,还是没法掌握的。”方健说。

  在国内外汇管理收紧的同时,一些企业积极探索境外融资的渠道,“通过六个月左右的操作,大家摸索清楚了可行的方式,比如过桥贷款,还有内保外贷、内存外贷也有操作成功的案例。另外,有些企业将标的公司的资产做抵押在境外获得贷款(即传统的杠杆收购模式);另一些企业则是通过抵押与标的公司无关的境外资产或子公司股权,再加上母公司担保在境外借款。”孙川说。

  但境外融资也与境内监管的不确定性挂钩,“一些境外放款机构会根据相关项目境内审批通过可能性的高低决定是否放款,比如一些机构会看企业的投资标的是否属于政府鼓励范围内,再考虑要不要提供过桥贷。”孙川说。

  在中国境内监管不确定性上升的同时,不仅仅是国内企业变得更为谨慎,境外卖方同样如此。

  “对境外卖方来讲,交易的不确定性也出现上升,这也是为什么看到一些发达国家的规模降幅较大,发达国家卖方倾向于更保守一些,将交易的确定性看得更重,涉及金额也较大,容易触发审查。据我观察,他们能够避开中国投资者就避开。”方健说。

  没有选择直接避开中国买家的境外卖家,则提高了交易的反向分手费。“从卖方来讲,交易的机会成本上升,与之相关的就是反向分手费的水涨船高。前几年常见的是交易金额的3%-5%,过去两年开始上升到6%、7%,我们还看到了10%的案例。”孙川说。

  新规重在执行

  可喜的是,对境外投资的监管在近日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2017年年底,发改委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相较现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11号令”将简化事前管理环节,而将进一步覆盖事中、事后监管。

  一大亮点是“小路条”制度的取消。所谓“小路条”制度,是指按“9号令”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小路条’制度的初衷是防范中国企业在境外并购时发生恶性竞争,然而在实操过程中却影响了交易的确定性和时间表,尤其在竞标的情况下。中企和其他境外竞标方相比,处于不利地位,有时为赢得项目,不得不支付所谓的 ‘中国溢价’。取消‘小路条’,是简政放权,有利于中企参与竞标时增强交易的确定性和控制时间表。”孙川说。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达了关于取消“小路条”的不同看法,“之前我们作为卖方或者买方律师时,会说取得了”小路条“之后,就有一定确定性,双方可以签约。现在没有‘小路条’,意味着签约前买卖双方都不会看到监管机关就交易出具的任何文件,更难说服卖方。”方健说。

  “11号令”规定,敏感类项目无论投资金额大小,都要获得发改委核准;非敏感类项目中:3亿美元以上的,境内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要向国家发改委备案,如果是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要向国家发改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3亿美元以下的,中央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要向国家发改委备案,地方企业要向省级发改委备案;如果是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则无需履行核准、备案和报告事前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11号令”扩大了适用范围,11号令第二条规定,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无论境内企业是否提供融资或担保,均适用11号令。

  “将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的投资划入监管范围之内,企业的监管成本肯定会有所增加。总体来说,过去一段时间以来中国监管层的大方向没有变,旨在进一步规范中企对外投资,控制外汇出境,防范金融系统因大规模放款用于境外投资可能带来的风险。现在不确定的地方在于真正开始执行时,会不会出现监管过度的情况,从而对企业造成一些困难。还有目前处于草拟阶段的《境外投资法条例》,一旦出台之后,对于业界来说,都要花时间去摸索和磨合。”孙川说。

  “但从短期来说,可能会造成更多的不确定性,希望届时11号令得到严格执行,给各界信心。”方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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