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公安有望先行共享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

 王广华表示,不动产登记信息要与公安、税务、财政部门共享

  李乐

  尽管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职能整合尚在紧张进行当中,但公安、财政税收系统已经有望成为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的“首批受益者”。与财税、治安等有关的住房及不动产信息,将首先与公安、财税系统实施信息共享。

  “十一”黄金(1155.60, 11.30, 0.99%)周期间,国土资源部对外宣布全国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职能整合全部完成。北京等省级城市已经开始发放不动产权证。与此同步,完成职能整合的地方,将陆续把本省的不动产信息接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平台,从而在技术上实现“信息共享”。

  按照国务院设定的时间表,到2017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将依法向公众提供服务。届时,财税、公安系统也将同步实现对个人不动产信息的共享查询,而这与房地产税的征收以及户籍、住址的识别认定,关联甚大。

  县级突破

  “情况好了一些,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职能整合比几个月前有了明显的进展。”“十一”黄金周期间,一位不愿具名的国土资源部内部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能整合问题,虽然难度颇大,但已经在向好的方向发展。

  2014年12月22日,中国政府网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此后,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能整合问题进展并不顺利。到2015年8月底时,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整合的市县为105个,占须整合职能市县级政府的1/3。作为该项工作牵头部门的国土资源部,认为这一工作进度相对滞后。

  国土资源部随即派出督导组、督察组,并由拥有执法权的派驻地方土地督察局对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能整合工作进行专项督导。两个月内,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职能整合的情况已经大有改观。

  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9月30日,170多个市(州)完成市级职责整合,县(区)级完成职责整合数量已经超过1000个。27个省份下发指导意见明确市县级职责机构整合的方向和时限等要求,14个省份召开高规格的全省现场会、推进会或视频会部署加快市县级职责机构整合。

  从县级整合完成比例看,北京、上海、重庆、贵州、江苏已经全面完成,辽宁、黑龙江、江西、广东、广西、甘肃等完成比例较高。从市级整合完成比例看,辽宁、黑龙江、江苏、河南、广西、贵州、甘肃已经全面完成,安徽、江西、广东、云南、陕西完成比例较高。

  先行共享

  市县一级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职能整合工作的突破,为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跨部门共享打下了基础。因为全国90%以上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基础数据,留存于市县一级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一级的统一登记工作如不能如期完成,将无法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

  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形成和适用,分为“联动”和“共享”两个层面。所谓联动,指拥有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部门之间,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了土地、房屋、草场、林地、海域等部门的产权产籍信息,“联动”即是指任意一领域的产权产籍信息同步实时更新。

  所谓“共享”即是指不拥有不动产产权产籍信息的部门和系统,在本系统工作需要时,依法依规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上进行共享、查询工作,从而掌握本系统工作需要的个人不动产产权产籍信息。

  “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形成的信息有需求的部门和系统很多,在平台建设的过程中,据我所知,就有不少部门非正式地向国土资源部门咨询过信息共享的问题。”日前,一位接近国土资源部的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据记者了解,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的进度是有计划、有步骤的,因此,在实现信息共享的部门中,亦非正式地形成了“先后次序”。

  目前,公安系统和财政税收系统,被列于“共享”不动产产权产籍信息部门系统的“先行位置”。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日前在湖北武汉调研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时强调,国家、省、市县业务系统要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相关部门实现实时联动,要与公安、税务、财政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关联甚大

  “其实从技术上讲,共享问题并不难解决,就是两个系统之间通过相同的技术标准,设计接口,然后接入就行了,但是,共享并不是简单的技术问题。”日前,一位曾参与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工作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从业务角度考虑,共享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从实际工作角度考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与财政税收、公安部门系统,就一些基本不动产信息的实时共享。在这种模式下,公民不动产基本信息的状况,将与财税、公安部门实时共享,同步更新。

 二是针对特定权利人的不动产产权产籍信息查询。在这种模式下,财政税收、公安等部门届时将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赋有职权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针对特定人、特定对象、特定标的物,进行详细查询。

  记者了解到,在《条例》执行细则的编制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微博]曾多次与国土资源部进行咨询和非正式沟通,双方就未来包括住房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依法共享问题,进行了技术层面的探讨,以为立法开征房地产税进行技术准备。

  “现在和居民有关的房地产税负,都是在交易环节,通过‘先税后证’这个技术手段,即先完税,再过户,税务部门完成了征收,但是未来房地产税一旦立法开征,需要对保有环节的住房信息有准确掌握,共享不动产信息是十分有效的。”前述曾参与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工作的人士表示。

  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税收征管法》也提出,在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时,须提交完税证明。

  除此之外,公安部门通过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共享,也可以对特定人、对象的户籍住址与实际住址等有较为清晰的了解和把握,从而提高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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