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出台城镇住房保障条例 骗租骗购保障房将被重罚

  住房保障旨在实现住有所居,但如果欺诈、擅自转让、出售、转租其所承租或购买的保障房,该如何处理呢?25日,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向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提请审议《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分八章,对准入审核、公示程序规范、租金及销售价格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

  其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购保障房出售的,收回保障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量巨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首次提出的新的保障形式——共有产权房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首次提出的新的保障形式——共有产权保障房。“共有产权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变异形式,是保障房的补充形式,其显著特点在于价格形成机制。购房人与政府或投资人共享产权,以后出售房屋所得按比例分成。

  共有产权房应实行明码实价销售制度,销售单位应公布项目基准价格、每套住房的浮动比例和具体销售价格。单套共有产权房销售价根据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基础上浮动,最大浮动比例不得超过±10%,浮动比例之和为零。

  公租房实行差别租金标准

  《条例(草案)》规定,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保障性住房公示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

  公租房实行差别租金标准。市、县两级政府应该根据保障对象经济条件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多层次租金标准,并通过减免租金或发放租金补贴落实。

  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不得超过标准租金的10%。

  收入不低、但依然无力购房的“夹心层”不在保障范围

  《条例(草案)》对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提出明确界定,是指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内常住居民中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的无基本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包括符合条件的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居民。

  收入并不低、但依然无力购买商品房的“夹心层”并不包括在内。省人大城环资委认为,“夹心层”的住房问题与住房间接保障手段不发达有关,住房间接保障手段包括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税收优惠等一系列金融财政支持。因此,“夹心层”的住房问题应该通过完善住房公积金、房地产管理等措施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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