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月15日实施

  购买了虚假产品,因找不到厂家无法获赔;买了劣质产品想维权,却因送检费过高被迫放弃打假;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随后就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推销电话……今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实施,连日来,记者就市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普遍性问题请律师结合新《消法》进行了解读。

 消费欺诈

  商家悄悄更改了产品生产日期

  以前赔两倍现在赔三倍

  【典型案例】去年12月,王先生在小区附近的超市购买面包,回家后一看发现生产日期被改过了。原来,商家在原先的生产日期上新贴了生产日期标签,王先生于是来到该超市要求退货及赔偿,超市按商品价格2倍进行了赔偿。

  【法律规定】旧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欺诈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而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以500元为最低标准,以解决小额商品乘2倍后仍然太少、不足以覆盖诉讼成本的问题。

  【律师解读】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燕表示,新《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了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欺诈,根据新《消法》,王先生能获得3倍赔偿,但由于商品数额低于500元,因此王先生可获得500元赔偿。

  【给您提醒】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举证责任

  以前消费者得“拿证据维权”

  如今经营者要“自证清白”

  【典型案例】去年10月,李女士在银川某商场搞促销时购买了一台电视机。没几天,李女士发现电视机屏幕经常出现黑影,便联系售后部门解决,售后人员检测后表示没有故障,拒绝履行“三包”义务。

  【法律规定】按照法律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而新《消法》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情形下举证分配规则。对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出现的问题,只要在6个月内产生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企业产品担保责任意识,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对实践中消费争议处理将起到积极作用。

  【律师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根据新《消法》,上述案例中,电视机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若商家不能解释清楚瑕疵产生的原因,就应当为消费者李女士履行“三包”义务,为消费者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

  【给您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家电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超过6个月后不再适用。

 

  信息保护

  拍完婚纱照随后有婚庆公司找上门

  个人信息此次列入保护范围

  【典型案例】去年8月29日,王先生花5888元在银川某婚纱摄影店全款预订了一套婚纱照套餐,随后于9月15日进行拍摄。第二天,就有一个婚庆机构主动联系到王先生,推销婚庆策划产品,王先生怀疑他的信息被摄影店泄露了。

  【法律规定】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消法》新增的条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律师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给您提醒】虽然新《消法》新增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但这新规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如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受到怎样的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

  虚假宣传

  媒体登药品虚假广告,消费者上了当

  发布者荐言者都要担责

  【典型案例】2010年12月,杜先生看到某报纸的广告“股骨头坏死-09大革命”“服用7至15日,无效退款”等信息后购买了该药品。使用后发现并无效果,遂要求退货,但销售企业已不存在。经调解,该报社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旧《消法》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读】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娥表示,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作出相应规定。一是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从3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包括消费者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的权利;二是规定虚假荐言者的责任。该内容的修改将进一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更加注重事先审核义务,更加注重自身的信誉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的影响。

  【给您提醒】别相信天花乱坠的广告语,消费者要理性对待各类广告,并增强法律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网购反悔

  网购货品到手后发现与实物有别

  消费者有了7天的反悔权

  【典型案例】去年10月,消费者童女士在网上看中了一款皮包。可货品到手她发现,色差极大,淡米黄色竟成了土黄色,拉链也没有照片上那么有质感。她想退货,可对方却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

  【法律规定】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物品除外。

  【律师解读】王明娥表示,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7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给您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7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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