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施工致塌房 责任单位依法赔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公布。《办法》明确轨道交通沿线开发收益将反哺地铁建设。《办法》同时规定,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房屋倒塌、受损或人员伤亡事故,轨道交通建设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轨道交通工程实行“地面服从地下”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地铁施工过程中规划控制区内的地面各项建设,应服从和配合地铁建设。
先疏散人群 再处理事故
针对近年来屡屡因地铁、城轨施工而导致的地面沉陷、房屋倒塌等事故,《办法》明确,市轨道公司是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处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如发生房屋倒塌事故,市轨道公司应按先疏散人群,排除安全隐患,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若发生人员伤亡,桥梁、路面等损坏的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沿线开发收益反哺地铁建设
据了解,东莞实业集团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享有土地综合开发权和物业管理权,但该集团进行的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将全部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其中,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半径范围内的土地,由东莞实业集团负责统筹开发建设;轨道交通站点及沿线周边结构外边线50米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原则上停止出让,由市政府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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