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耕农迁居20多年遭原住民“驱赶”_新浪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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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耕农迁居20多年遭原住民“驱赶”

http://news.dichan.sina.com.cn南方都市报作者:杨秀伟 刘婷2013/8/13 15:26:40 新浪地产


2012年5月29日,恩平市君堂镇杨屋村委会水坑村200多亩土地,当年用于耕作的拖拉机已经生锈停在地里,村里人只能养一些家禽度日。 南都记者 陈奕启 摄(资料图)

 南都讯 记者杨秀伟 实习生刘婷 迁居恩平市君堂镇杨屋村委会水坑村耕作20多年后,30多户村民却被芝菱村原住民要求交出土地,引起两村多年械斗冲突,水坑村被毁耕(南都曾连续报道)。

  芝菱村诉求解除双方1982年土地合同,水坑村民则认为土地已流转,如收回需赔偿。昨日该案在江门中级法院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1982年签土地合同

  上世纪80年代初,芝菱村因地多人少农业税负担重,陆续将土地出让给杨大明等阳江农民(已在原籍失去土地和户籍),1982年签订合同将土地划拨并承诺永不收回,耕作户则需承担每年公购粮等任务,且要“永远耕种,不得在途中退回”。

  本世纪初国家取消农业税后,芝菱村要求杨大明等将原来承担的农业税转为承包款向该村缴纳,在遭拒绝后双方关系恶化。2007年后,代耕农聚集的水坑村被毁耕、阻耕,期间多次发生械斗事件。

  南都去年6月报道该事件后引起当地党委政府重视,水坑村得以恢复生产,但两村对土地归属、承包款问题仍无一致意见。芝菱村2008年曾以水坑村民违约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江门中院终审驳回诉求,广东高院2010年9月裁定不再审。

  土地承包还是流转?

  2012年,芝菱村再次起诉撤销合同,恩平法院一审予以支持,认为被告水坑村民拒交承包款,合同已无法履行。

  水坑村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依照合同,芝菱村已将土地永久划拨,土地归属发生流转。而对违约问题,水坑村民提出,双方合同亦有载明两村“共同享受”国家增减农业税带来的增减,因此国家取消农业税所产生的利益,不应转化为承包款,法院一审无视合同约定而判决水坑村缴纳承包款,属于公权干预私权。

  其中一方拒绝调解

  昨日庭上,水坑村民坚持这一说法,并提出如果要解除合同,芝菱村就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其承担水坑村民搬迁费、房屋补偿、青苗补偿、毁耕损失等费用,水坑村民可以搬迁。“不然我们去哪里,去打伊拉克还是打美国?”村民杨大星表示,芝菱村要赶走水坑村民,至少要给一条出路。

  昨日庭审仅进行了法庭调查,未设辩论程序。庭审中,水坑村民同意法官主持调解消除矛盾,芝菱村则拒绝调解,法官遂宣布放弃调解,将择期判决。

  P K

  芝菱村:提出新合同方案

  芝菱村昨日二审提交了该村一份告示作为新证据,该告示提出解除合同后的安置方案。方案表示,双方解除合同后签订新承包合同,现居住在水坑且在原户籍没分有责任田的代耕农,每人可分到2分口粮田,按照每年每亩承包费100元的价格,承包至2029年底。口粮田之外,则面向社会招标承包,价高者得,现居住在水坑的代耕农可优先承包。此外,水坑村民住宅用地,也要支付每年每亩承包费100元。

  芝菱村认为,解除双方1982年合同“合法、合理、合情”。该案件性质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两村1982年10月6日签订的《合同书》仅为农业承包合同,不能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意义,土地仍属芝菱村。因此根据合同法,水坑村应支付等价承包款。此前法院已对承包合同案作出判决,但水坑村在2008年判决生效至今从未履行承包款义务,已属违法,水坑村有权解除合同。

  水坑:解除合同有违道义

  而水坑村民认为,不履行判决支付承包款并非其过错,而在于芝菱村无视1982年合同约定条款,解除合同要求不仅无理,也有违道义。在芝菱村人少地多、税赋繁重时,就将水坑村民请来承担税赋,而在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就违背合同永不收回土地、共同享受利益的承诺,将水坑村民视为二等公民要求“纳贡”,并以暴力手段企图赶走已经在原籍失去土地和户籍的水坑村民。

  除不认同承包款,水坑村民也提出,芝菱村同样存在拒不履行判决情形。该案系因芝菱村毁耕而被起诉,恩平法院2008年判决芝菱村赔偿2.9万余元,但至今未得执行。

关键词:土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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