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困难户有权优先认购存量公房
近日,广州(楼盘)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存量公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7种情况下不得出售存量公房,以及存量公房要以市场评估价出售,且住房困难户有优先认购权。
据了解,广州市从2000年1月1日起就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2002年,为盘活未房改出售的存量公房,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广州市房改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到2009年6月30日,省直属机关、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出售存量公房的工作全部结束,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自理单位除外)剩余存量公房已按《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剩余存量公房移交问题的通知》规定统一移交市住房保障办接管,但企业、省属事业、市属自收自支事业等单位出售存量公房工作仍未全部完成。
日前,为保障相关政策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进一步明确了存量公房出售的有关问题。根据《通知》要求,单位出售存量公房时,如房屋所有权人与出资人不一致,需同时征得出资人同意。其中,房屋所有权人为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的,还应征得授权国资监管机构的同意。
同时,《通知》还明确,存量公房向未购买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以及未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人员出售。住房困难户有优先认购权。以及存量公房以市场评估价出售。
此外,《通知》还提出,购买存量公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清房款或抵押贷款两种方式: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必须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前一次性付清房款;选择抵押贷款的,按抵押贷款购房的有关规定办理。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还可以按照《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据悉,该《通知》将于本月18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7种情形不得出售存量公房
按穗财资〔2010〕23号应移交市住房保障办接管的;
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发出征收决定的;
党政、科研等机关大院及大专院校校园内与机关办公、教学、科研楼不可分割的;
有历史、文物纪念意义的;
政府直管公房;
鉴定为危房的;
其它按规定不能出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