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立法有助房产反腐法治化

  对话动机

  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提出各项改革和职能转变任务的分工和完成时间表。国务院明确要求在2014年6月底前,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上述消息被认为是我国在房产反腐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大步。《法制日报》记者就不动产登记对于房产反腐的意义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 乔新生

  《法制日报》记者         杜 晓

  《法制日报》见习记者       张 昊

  □对话

  不动产登记存分散登记问题

  记者:在去年至今的一系列“房×”公众事件中,最有名的莫过于陕西神木县龚爱爱事件。龚爱爱是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令人目瞪口呆的是,龚爱爱拥有双重身份双户口,在北京拥有二十多套房产,折合人民币近十亿元。类似事件还有好几起,这是否说明我国在不动产登记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刘俊海:就不动产登记而言,过去都是各地登记机构、房管机构分别办登记。多头登记、登记的标准不一样、登记的主体不一样。房管局登记房屋产权证,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散登记问题,导致难以统一。

  同时,一些地方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一,各地的登记流程互有差异,也削弱了对不动产物权的保护力度。在有些地方,还存在房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多头登记的问题。其中,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乔新生:目前的不动产登记主要问题是:不动产登记机关比较混乱;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比较复杂等。

  记者: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这在2007年开始施行的物权法中就有明确要求,其目的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合法不动产,依法查究并处置非法不动产。这一制度迟迟未能启动,是否表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还面临着一些困难?

  刘俊海:目前身份证信息已经实现了全国联网,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从另一方面说,困难不应成为改革的绊脚石,反而应作为加速改革的动力和压力。只有实现了统一登记标准、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登记效力、统一瑕疵救济措施,包括错误登记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使房地产登记真正起到信息共享、信息透明、互联互通、方便快捷的社会效果与市场效果。

  乔新生:当前不动产登记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在于没有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加快立法的速度,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需要。

  登记不动产利于反腐倡廉

  记者:近年来随着反腐的不断深入,公职人员拥有多处房产的现象十分引人关注,不少人提出通过不动产登记遏制公职人员的房产腐败。

  刘俊海: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助于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缺乏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公职人员的房产申报和公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容易受到公众的质疑。有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网络,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就能随时查询证实。因此,这有助于保障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督促他们慎独自律,见贤思齐。

  乔新生:房产信息正成为反腐的一个新突破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所引发的连锁效应,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反腐败要注重技术性规范建设,通过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进一步遏制腐败现象。

  记者:目前还比较有争议的一点就是: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否会对个人隐私造成影响?

  乔新生:在现实生活中,“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是非常普遍的概念,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每一个申请人都可能是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如果对公职人员的房产信息感兴趣,而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在个人房产信息公开方面,应将公职人员和普通公民区分开。保护个人财产隐私毋庸置疑,但公职人员是公众人物,公职人员及其子女的房屋交易信息理应公开。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反腐倡廉取得实效。

  登记机构需排除人情干扰

  记者:如何才能更好地构筑合法有效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乔新生:我国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制度有所涉猎,但是,想要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必须制定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

  刘俊海:最好制定不动产登记法,明确登记的主体、登记的程序、登记的条件、登记机关审查的注意事项,包括:审慎的形式审查、错误登记的后果、公众的查询、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公职人员的公开信息的例外制度安排。将电脑信息联网之后,再委托一个专业的软件开发公司做一个信息平台,全国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都用同一个信息平台,都在网上登记。

  还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最好是垂直化管理,确保登记机构不受人情的干扰。如果做不到全国垂直管理,也要强调该机构的独立性,明确其独立的法人地位。此外,要明确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予以审慎的形式审查的义务。在登记工作中,应树立“安全第一,兼顾效率”的理念,以确保每一项登记经得起历史、法律与社会的三重检验。要不断提升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关键词:访谈直播  

网友观点

我要说两句

person
您好,请登录后进行评论。点击 登录 注册新账号

文明上网,登录评论,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新浪地产保持中立。

快捷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