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租房政策演变:华侨可拿回 其余仍归国有
陈家人到现在还都不知道,早在1964年,经租房的产权就被置于一个危险的位置。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国家经租房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们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改革开放若干年后,经租房产权问题首先在华侨这一群体身上松绑,虽然只局限于广东和福建的华侨。如1997年广州市发出《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工作力度的决议》(房政发1997(20号)),表示:“对住宅出租100平方米以上的私改经租侨房和代管侨房的处理。同一侨房产权人在本市有一间或多间房屋的,被私改或代管的住宅用房不论建筑面积多少,一律归还房屋产权给侨房业主。”
此时,国内居民以及学界对经租房产权松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结果却是另外一番情形。1985年2月,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指出:我国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2004年,《物权法》出台前,一度被原私房业主和学界寄予希望。然而,2005年建设部的文件浇灭了人们的期盼。2005年12月14日,建设部颁布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即《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再次明确“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2008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将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文件废止,但这并未给原私房业主追回房屋产权带来影响。
10-12版 采写:南都记者 杨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