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强:土地出让制度导致房价上涨已成定因

  新浪房产讯(编辑/蒋本辉)3月23日,南方周报发表一篇专访任志强的文章,题目是《任志强:土地出让金若持续走高房价上涨不可避免》,任先生又一次放出重炮,做出必然判断——土地出让制度导致房价上涨已成定因,任先生的话题立即引起网友热议。

  有人说:土地啊!土地!您为何要把房价高高擎起?古人把大地比作坤,称“地势坤,君子厚德载物”。今天的土地怎么了,厚重的土地也赤裸裸地追逐高额利润,甚至也嫌贫爱富。

  任志强说:“2000-2010年,我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累计上涨了76.8%,其中商品住宅价格累计上涨了86%,二手房住宅价格累计上涨了96%,但同期我国70个大中城市地价累计上涨了123%,其中住宅用地价格累计上涨了163.5%,普通住宅用地价格上涨了174%,并主要集中于2005年以来“招拍挂”严格实施之后。全国土地价格的上涨幅度均超过房价的上涨幅度,且累计上涨幅度成倍于房价的上涨幅度。由此可见,土地出让制度导致房价上涨已成定因,不改革现有的土地出让制度则无法调控房价”。

  土地政策调整,从一个侧面反映改革三十年走过的历程。 改革开放之初,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模糊的。比如,1954年宪法明文规定荒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除规定荒地属于全民所有以外,对土地的所有权无明确规定。

  1982年《宪法》对城市土地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对包括城市郊区、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在内的农村土地,规定为集体所有。该宪法同时规定,在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这部宪法还促成1986年6月25日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这个土地专门法,成为指导土地制度的规范。

  1988年4月,七屆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規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转让。同年12月,《土地管理法》也作了相应修改,并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成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的法律保障。199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終止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等问题作出明确規定。同時还发布了《外商投資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暫行管理办法》,允許外商从事土地成片开发经营活动。这就使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法规趋于完善,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市场基本框架。

  2007年物权法出台。作为贯彻改革开放路线、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思想的产物,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意味着我国土地制度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全的矛盾、或者说土地所有权的“双轨制”,正在逐步形成破解的法律环境。

  回顾三十年来土地制度变迁,是土地走向市场化的渐变过程,土地属于生产资料,又是稀缺资源,有偿使用理所当然。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宪法又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真希望国家成立宪法法院,认真理顺土地所有权关系。一位网友在微博发文感叹,“70年之后我家房子应该放在哪里?”,有这样的担心的人不是一个、两个人的问题。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于保护私有财产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即“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目前,业主对于房产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在70年使用期限到期的时候,是合同的终止,而非 “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有专家指出:虽然土地到期已经不是公民的“财产”,但对于附着在土地上的建筑,依然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国家在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应该对业主拥有“所有权”的建筑进行必要的补偿,而不是“无偿取得”。也就是说房子70年后还是属于购房者的,但是如果继续住下去要重新交纳土地出让金。

  孟子曰:“民事不可缓也。《诗》云:‘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阳虎曰:‘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孟子·滕文公上》)

  国家应该调整土地管理政策,别于民生争利益,否则,调控无法解决房价过高和房价居高不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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