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要求街道开展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

  本报讯  7月19日,《关于加快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办法》(讨论稿)在广州市委九届十一次全会上做起草说明。日前,《关于加快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得到广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并下发各部门。与《讨论稿》比较,《办法》没有较大改动。

  《办法》指出,到2011年年底,广州市所有条件成熟的街道要开展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到2012年上半年,广州市每个街道至少建成1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中心服务以无偿为主

  开展低偿服务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确保无偿服务质量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开展。

  《办法》指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是指街道设置的一个服务平台,接受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由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根据区域服务需求实际情况,以家庭、青少年、长者等重点群体的服务为核心,科学设置服务项目,面向全体社区居民提供专业、综合、优质的社会服务。

  《办法》提到,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日常开展的服务以无偿为主、低偿为辅。开展低偿服务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确保无偿服务质量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开展;所得收益必须全部用于拓展和加强家庭综合服务,不得用于分红。

  每年200万元经费预算

  《办法》明确提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资金要纳入常态化财政预算。经费由财政分担比例。

  由于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基本以无偿服务为主,为了保障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办法》明确提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资金要纳入常态化财政预算。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购买社会服务及评估经费按照市、区(县级市)财政分担比例共同资助。

  据悉,市财政将按每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每年200万元的项目购买经费预算来预留市的分担比例预算。区(县级市)财政按辖内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数量预留区(县级市)的分担比例预算,并预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点的项目购买经费。

  《办法》提出,到2011年年底,广州市所有条件成熟的街道要开展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到2012年上半年,广州市每个街道至少建成1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场地的购买、建设、装修、租赁等费用、设备投入及社区服务点的购买服务经费,由区(县级市)和街道统筹解决。

  选址靠近公交地铁站

  整合现有的街镇文化站、工疗站、党员活动中心、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服务场地资源。

  在场地设备保障方面,据《办法》介绍,要整合现有的街镇文化站、工疗站、党员活动中心、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服务场地资源。要通过整合、新建、置换、租赁等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多渠道解决服务中心场地,盘活国有产权闲置场地,通过“零租金”或象征性租金的方式用于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服务中心要根据开展服务的需要,配备办公和服务设施,配备相应的无障碍设施以及文化、体育、康复设施。在选址上,尽量选取靠近公交车站、地铁站等交通便利的位置,交通部门要结合社区服务场地调整优化公共交通线路。

  同时,《办法》还提出,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力度,资助开拓一批社区服务场地、配置一批社区服务设备,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提供基础设施支持。

  建福彩公益金支持机制

  通过“政府购买一点、社会支持一点、机构自筹一点”的方式组织各类社会资源的投入。

  《办法》指出,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引导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服务。

  同时,《办法》还提到,广州鼓励和引导各类基金会、企业、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运营。建立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机制,发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引导作用,通过“政府购买一点、社会支持一点、机构自筹一点”的方式组织各类社会资源的投入。

  合约每年要评估

  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末期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

  为保证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办法》提到,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合约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每年均进行末期评估,末期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重新确定运营机构;三年期满之后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重新确定运营机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在合约签订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拨付55%;年度中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40%;年度末期评估合格后拨付5%。

  《办法》要求,承接运营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须根据服务项目设置及购买服务经费情况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每10万元购买服务经费须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总数的2/3以上为社会服务领域相关专业人员、1/2以上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作者:周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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