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层建筑有望设避难场所

  近期在上海和我省相继发生的几起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在大型石化行业、高层建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等消防管理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此,辽宁省将对自1993年开始实施的《辽宁省消防条例》部分条款进行重要修改。昨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对高层建筑防火新增了很多条款并单独列章,同时拟对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防火新增相应规定。

  【关键词】

  设置消防安全避难场所

  这里所说的高层建筑,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修订草案》指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高层建筑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消防装备。”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安全避难场所。消防安全避难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避难、逃生工具。

  有消防专家表示,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由于楼层高、人员集中、功能复杂、疏散线路较长,加之高层建筑自身管线多,管道形成的烟囱效应大,火势蔓延快,给疏散人员造成较大困难。因此,在高层建筑内每隔一定楼层设置避难层或避难间,采用特殊安全技术处理,为人员提供一个暂时安全的避难场所,并给消防人员提供一个救援的前沿基地都是必要和必须的。《修订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应当根据灭火救援需要,依据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压缩空气泡沫竖管装置。”

  【关键词】

  歌舞厅、网吧设在1-3层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歌舞厅、夜总会、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设置在1-3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违反此规定,对改建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改建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备。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违者,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倡导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自备口哨、手电筒、防烟面具等自救工具。同时,管理责任人每两小时要巡查防火一次。

  【关键词】

  保温材料不合格禁用

  对于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规定,一是实行审批、备案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二是“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核查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无质量证明文件的,不得同意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民用建设工程使用的外保温材料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责令设置外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者限期拆除,逾期未按规定拆除保温材料的,由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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