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红漫专栏:房产税如何才能获得公众认可

  据媒体报道,重庆将从下月起对主城区内符合要求的存量商品住宅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在0.5%-1.2%之间。着手落实存量房产税的征收,彰显了重庆通过保有税打击楼市投机的决心,也给全国提供了一个参考样本。但更为重要的是,房产税在全国全面开征还需要进一步布局,与既有税种重复征收问题、收入使用流向等,也需要给民众一个明确的答复。

  房产税调控楼市的路径,主要是通过提高所有者的持有成本来打击炒房行为,进而戳破楼市泡沫、向市场释放出闲置房源,最终优化楼市供求结构、并引导房价回归理性,这种市场化思维正在被国内所借鉴。需要提及的是,由于房产税征收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全面统计,且目前缺乏代征代缴机制,这给征税工作带来了较多不便。事实上,重庆市早在1月份公布的《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中就明确过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试点实践表明,对存量住房征收房产税并非易事,需要以大量准备工作为前提。重庆市就是在对主城区1月28日前取得产权的独栋别墅进行核查登记、对1月28日前签订合同但未办证的存量独栋别墅进行调查核实和跟踪管理的基础上,才于新政宣布8个月后正式落实存量住房房产税征收工作的。

  应当看到的是,只有将所有商品房保有者都纳入房产税征收对象,其震慑力才可能有效彰显。美国等国家在房产税征收中就秉持了“只要是有房产者,就必须按规定税率纳税”的原则,税率也设定为房屋产值1.5%-3%的“高标准”。相形之下,当下上海与重庆两个试点分别体现了“豪宅税”与“新房税”的特点,且税率设定也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钝化”了房产税的锋芒。

  此外,房产税的全面推进,难免会与既有税种重复,例如,在购买商品房时,产权承受人往往需承担契税,契税也是因拥有土地、房屋等产权而缴纳的税种,虽然与房产税在保有期间持续缴纳方式不同,是一次性结清,但两者皆因拥有产权而来,理应考虑在房产税全面推进的同时进行整合。

  税收制度的生命力在于集合民间财力进行公共产品建设,最终达到提高社会整体福利的目的。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虽然房产税税率较高且全面征缴,但收入流向明晰,且基本用于服务民生用途。而且,美国政府的所有支出全部有非常清楚的记录,老百姓可以随时上网查询。然而,我国房产税试点实施已有8个月左右的时间,税收入库金额虽偶有媒体披露,但其流向却鲜有途径查明,以至于房产税被单方面误读为抑制房价的惩戒性税收,而其反哺民生的具体方向却迟迟没有明确。以此观之,房产税全面推广须先获得纳税人支持,让税收切实应用于民生服务,并诚恳地接受民意监督,才有可能得到公众的认可。

  (作者:马红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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